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市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奧特影業有限公司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糾紛案。
9月1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市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視公司)與奧特影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特公司)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糾紛一案進行終審宣判,確認銳視公司與奧特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權利義務于2023年2月5日終止,銳視公司向奧特公司支付折抵后的合同款項人民幣金額43235.85元。
據了解,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銳視公司與奧特公司之間涉案合同的效力以及銳視公司獲得奧特曼相關授權許可內容及期限的認定問題。
關于2005年涉案《合作協議》及相關協議的效力,銳視公司在一審中請求確認銳視公司與奧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奧特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確認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在2005年5月24日簽訂的《合作協議》及所有附件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解除;確認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在2005年9月17日簽訂的《更改協議》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解除。此外,雙方的訴訟請求還有關于合同款項的主張。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一、確認銳視公司與奧特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2005年5月24日簽訂)及《更改協議》(2005年9月17日簽訂)于2008年12月24日解除;二、奧特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銳視公司返還第一期投資款人民幣2618933.72元;三、奧特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銳視公司返還墊付款項人民幣675314元;四、奧特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銳視公司賠償利息損失(以人民幣3294247.72元為計算基數,自200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五、奧特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銳視公司支付律師費、翻譯費人民幣42688元;六、駁回銳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奧特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銳視公司二審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確認銳視公司與奧特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2.奧特公司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翻譯費。
奧特公司二審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四、五、七項;2.判令銳視公司向奧特公司支付2009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間五部經典奧特曼(包括奧特曼2、奧特曼•賽文、奧特曼歸來、奧特曼•艾斯、奧特曼•泰羅)的許可使用費共計108569.9美元(折合人民幣為761237.85元)(8.5年*50000美元/年-316430.1美元);3.判令銳視公司向奧特公司支付音像許可費48600美元(折合人民幣為340758.90元);4.判令銳視公司向奧特公司支付播映權許可費共計60750美元(折合人民幣為425948.63元);5.銳視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關于銳視公司與奧特公司之間涉案合同的效力以及銳視公司獲得相關授權許可內容及期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如下:
首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關于《1976年合同》第4-8部奧特曼作品涉案權利的授權鏈條是“辛波特—奧特公司—銳視公司”,并且辛波特應當知道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之間通過簽訂涉案協議進行轉授權的事實。
其次,關于上述轉授權的截止期限。根據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通過2005年的《合作協議》以及《更改協議》的約定,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雙方約定的《1976年合同》第4-8部奧特曼作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臺灣地區除外)的獨占使用權期限本應截止至新制作的系列片的播放批文取得之日起15年。合同約定奧特公司應當完成新系列片全部工作交付給銳視公司的時間是2006年8月,上述獨占使用權期限本應截止至2021年8月,但奧特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新系列片構成違約。2008年2月5日宣判的泰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辛波特不享有《1976年合同》的權利,奧特公司在2008年2月5日后已無法根據《1976年合同》權利履行2005年本案《合作協議》約定的在泰國制作奧特曼新系列片的義務,該情形屬于《合作協議》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在奧特公司違約后,因此不能免除其已產生的違約責任。故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約定的《1976年合同》第4-8部奧特曼作品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授權截止期限應當延至2008年2月5日(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發生之時即泰國最高法院判決生效之日)之后15年即2023年2月5日之前。
再次,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于在先簽訂的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知識產權在后轉讓不影響在先許可合同的效力;至于在先被許可人是否能夠繼續享有許可使用權,則應當適用登記對抗原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在后受讓人;但對于具有主觀過錯的在后受讓人,即使在先被許可人沒有進行許可登記備案也得以對抗,繼續享有在先許可使用權。據此,辛波特2008年12月24日向UM公司全部轉讓《1976年合同》權利的事實,不影響本案爭議的奧特公司與銳視公司之間授權許可合同的效力。由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在后受讓《1976年合同》權利的UM公司相對于在先許可的銳視公司而言屬于善意的受讓人,故銳視公司享有的許可使用權期限應根據在先授權許可合同來確定,而非僅限于銳視公司登記備案的2017年12月31日。因此,銳視公司在2023年2月5日之前可根據其與奧特公司的約定享有《1976年合同》第4-8部奧特曼作品中包含著作權、商品化權利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臺灣地區除外)的獨占使用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確認雙方的涉案合同權利義務于2023年2月5日終止。基于以上涉案合同內容以及期限的認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了雙方主張的合同款項應當互相折抵后,剩余43235.85元銳視公司應向奧特公司支付。
綜上所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4民初11370號民事判決;二、確認廣州市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奧特影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權利義務于2023年2月5日終止;三、廣州市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奧特影業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43235.85元;四、駁回廣州市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審本訴請求;五、駁回奧特影業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審反訴請求。
(原標題:奧特曼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糾紛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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