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現發布第二批‘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警示案例。警示行業內各類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引以為戒,自覺守法規范經營,共同營造良好行業環境。也提醒廣大創新主體提高警惕,選擇具有正規專利代理資質、信譽良好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全國范圍內持續深入推進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各地重拳打擊專利、商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截至目前,約談專利、商標代理機構7400余家,責令整改4500余家,作出警告和罰款處罰930余件,吊銷代理資質、停止代理業務33家機構,罰沒金額4000余萬元,在行業內引起強烈反響,形成了全國范圍內嚴厲打擊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的持續高壓態勢,行業秩序明顯好轉。
國家知識產權局現發布第二批“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警示案例,集中在專利代理方面,包括無資質專利代理、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出租出借專利代理資質、接受利益沖突相關方委托、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未辦登導致申請人權利喪失、行賄等違法行為。警示行業內各類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引以為戒,自覺守法規范經營,共同營造良好行業環境。也提醒廣大創新主體提高警惕,選擇具有正規專利代理資質、信譽良好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9】羅某某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案
在專利代理機構備案的專利代理師未經機構指派,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違反有關規定,應當受到處理。
基本案情: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四川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一案中,發現在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備案的執業專利代理師羅某某自行接受四川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為撰寫專利文書并幫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收取四川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費用45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5000元的處罰。
【案例10】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無資質機構開展專利代理,線上線下承攬專利申請代理業務,與客戶簽訂合同、收取費用、撰寫、遞交專利申請文件,涉案金額巨大,被給予高額罰沒款的處罰。
基本案情:當事人于2016年開始,在未取得專利機構代理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以線上、線下兩種方式承攬專利代理業務,與專利申請人線下簽訂《知識產權委托協議》和《VIP項目咨詢顧問合同》,或網上承攬、收取代理費,準備專利申請文件后,以專利申請人的名義,通過同一專利電子申請客戶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申請文件。自2019年3月1日新修訂的《專利代理條例》正式實施之日起,當事人共為137個專利申請人代理專利申請566件,專利代理費用845085元。至被查獲時,扣除已繳納的稅費13010.55元,違法所得832074.4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32074.45元,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1664148.9元。罰沒款合計2496223.35元。
【案例11】四川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無資質機構開展專利代理,涉案金額較大,對于當事人意圖通過扣除人工費用以減少違法所得認定數額,以及通過主張違法行為超出期限規定而逃避處罰,具有典型警示意義。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從2019年3月1日開始對外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根據2021年6月8日從當事人電腦中客戶關系管理系統(CRM)提取的合同數據及當事人提供的合同統計表發現,當事人與專利申請人簽署并履行專利代理委托合同78份,合同約定并收取費用599402元,扣除上繳的專利年費、印花稅費等官費合計64600元,稅費合計11149.84元,實際獲利523652.16元。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查處該行為,認定違法所得523652.16元,并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認為違法所得認定有誤,且違法行為已超過二年,不應受到處罰,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支持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違法所得的認定,認為原告所提公司人工成本應當一并扣除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同時認定當事人從2019年3月1日起至違法行為終了之日,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接受專利申請人委托,簽署并履行《專利代理委托合同》,其違法行為系呈現持續狀態,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二年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未超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
法律依據及處罰: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23652.16元,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523652.16元,以上合計罰沒款1047304.32元。
【案例12】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接受委托人委托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無論其后續代理行為實際由誰開展,均不改變違法行為的性質。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與16 家公司簽訂包含專利代理內容的協議,通過由他人代寫專利申請文書等方式為企業提供專利申請代理服務。2019 年7 月至2020 年4 月期間,共為金華某漆業有限公司等16家企業提供49 件專利申請代理業務,違法獲利91200 元。
當事人為企業代理專利申請業務的模式有兩種:第一種模式為,專利申請文書由當事人委托給合作機構(部分合作機構具有專利代理資質)撰寫,當事人使用委托企業的賬戶提交申請,并代繳或通知委托企業自己繳費,直至下證;第二種模式為,當事人將全部專利申請環節轉委托給合作機構(部分合作機構具有專利代理資質),且受托機構同樣使用的是委托企業的賬戶提交專利申請,受托機構與委托企業間并不簽訂合同,而均只與當事人簽訂合同。但無論哪種形式,當事人已構成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即使后續撰寫、提交、繳費等業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也不改變其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事實。
法律依據及處罰: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91200元,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91200元,以上合計罰沒款18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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