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海南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海南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林業局
2023年12月30日
海南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
為了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范本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根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8〕19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審查范圍
(一)本細則所稱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本省的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在本省的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需要按照本細則進行審查。
二、審查內容
(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1.是否屬于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關鍵技術、產品和服務;
2.是否影響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公共健康、農業、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或其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運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國政府或個人信息的關鍵技術,轉讓后可能影響國家數據安全;
4.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1.是否使國外受讓方形成該技術領域的技術壟斷,進而對我國在該領域的后續創新改進帶來不可避免的限制;
2.是否影響國家規劃確定的關鍵研發領域和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創新發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響我國科技進步與創新驅動發展的情形。
三、審查部門
省商務廳、省知識產權局、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和省林業局等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負責相關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
(一)省商務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等規定,負責本細則涉及的本省屬于限制出口技術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申請的受理和貿易審查工作,并作出是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決定。
(二)省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負責本省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對外轉讓的技術審查工作。
(三)省商務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本省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技術審查工作。
(四)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對外轉讓,負責指導向國家農業和林業部門提起審查申請。
四、審查流程
(一)技術出口經營者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的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等復印件;
2.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技術清單;
3.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或申請受理書等證書文件;
4.技術出口目的、方式及理由,擬對外轉讓的知識產權的國內外應用、開發前景和社會、經濟效益及影響;
5.其他知識產權審查所必需的材料。技術出口當事人應承諾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對知識產權審查工作予以配合。
(二)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后,應在5 個工作日內按照涉及內容將相關材料轉交給對應職能部門。
(三)各職能部門在收到對外轉讓知識產權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書反饋給省商務廳。對于重大疑難、社會影響較大的技術轉讓問題,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省知識產權局對涉及出口轉讓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書面審查意見應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四)省商務廳收到各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部門反饋結果和本部門貿易審查結果,作出審查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有效期為3年。未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技術出口經營者在《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有效期內,未簽訂技術出口合同的,應向省商務廳重新提出申請。
(五)技術出口經營者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后,持《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技術資料出口清單(文件、資料、圖紙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向省商務廳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決定許可出口的,向技術出口經營者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經營者獲得《技術出口許可證》后,如需要更改技術出口內容,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術出口許可手續。
(六)技術出口經營者簽訂的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七)技術出口經營者應當憑《技術出口許可證》辦理外、銀行、稅務等相關手續。
(八)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經在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登記的,省商務廳應當及時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部。經審查不得轉讓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將不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五、審查意見
各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查概況,包括知識產權審查方案、程序、范圍、時間、人員等;
(二)審查依據,即實施審查所依據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際規則等;
(三)審查結果,即所涉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客觀問題和存在風險等;
(四)審查結論,即對審查結果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和風險是否影響批準技術出口提出意見。審查結論分為“無不良影響”和“存在影響”,“存在影響”是指對外轉讓知識產權明顯或可能存在威脅我國國家安全和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問題,對外轉讓將導致國家安全利益損失。
省商務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據各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書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六、其他事項
(一)相關審查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辦事指南,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等,并在省政務服務網上公布。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后,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
(三)對作出的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相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五)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細則。
(六)本細則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商務廳、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解釋。本細則自2024年1月30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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