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備案單位的申請條件:
(1)注冊或登記地在天津市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與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領域相符;
(3)具備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自主的專業技術研發團隊,配備知識產權負責人,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4)未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非正常專利申請人名單、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5)上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5%以上的優先備案。
另外,還有2點值得注意:
一是,備案單位應保證單位名稱、知識產權負責人、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發生變更的,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備案信息的更新并及時通知天津保護中心,備案更新審核合格前,暫緩預審申請。
二是,每年開展一次信息復核。備案單位未完成年度信息復核的,暫緩預審申請。備案單位連續兩年未完成信息復核的,視為放棄備案資格。代理機構不符合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暫緩或停止代理預審申請服務。
此前,對研發投入有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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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發揮專利預審服務支持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備案單位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提升專利預審質量與服務效率,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現行預審服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公布執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3年12月14日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專利預審服務支持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備案單位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提升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天津保護中心”)專利預審質量與服務效率,依據《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 (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411號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92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等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保護中心負責天津市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新材料領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范圍調整)專利預審備案管理工作與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單位,是指登記注冊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為申請專利預審服務,在天津保護中心受理的產業范圍內通過備案申請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在天津保護中心通過備案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預審服務,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業務通道的前置審查服務。
第六條 備案單位及代理機構應遵守《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附件1)(以下簡稱《承諾書》)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須知》(以下簡稱《須知》)等文件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預審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備案申請管理
第七條 備案單位的申請條件:
(1)注冊或登記地在天津市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與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領域相符;
(3)具備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自主的專業技術研發團隊,配備知識產權負責人,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4)未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非正常專利申請人名單、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5)上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5%以上的優先備案。
第八條 備案單位應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1)《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業務備案申請表(試行)》;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天津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蓋公章的文件。
第九條 天津保護中心對企事業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后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并公告。企事業單位備案成功后方可向天津保護中心提交專利預審申請。
第十條 備案單位應保證單位名稱、知識產權負責人、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發生變更的,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備案信息的更新并及時通知天津保護中心,備案更新審核合格前,暫緩預審申請。
第十一條 針對已經通過天津保護中心備案、且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非正常專利申請人名單的備案單位,天津保護中心將對其暫緩預審服務。對于暫緩預審服務的備案單位,通過主撤或者異議申訴的方式解決的,須向天津保護中心提供相關處理結果證據,天津保護中心在收到證據后完成對有關備案單位的備案資格再審核,若符合條件,恢復預審服務。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的備案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二)近一年內未發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無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及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備案,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代理機構備案申請表》;
(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蓋公章的文件。
第十四條 天津保護中心對代理機構備案進行審核;代理機構在天津保護中心成功備案后,可通過注冊賬號在預審系統內接受備案單位的委托代理預審申請案件。
第三章 預審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 天津保護中心每年開展一次信息復核。備案單位未完成年度信息復核的,暫緩預審申請。備案單位連續兩年未完成信息復核的,視為放棄備案資格。代理機構不符合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暫緩或停止代理預審申請服務。
第十六條 天津保護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預審的相關規定,規范備案單位及代理機構申請專利預審行為,對違反專利預審業務相關規定的備案單位及代理機構,做出暫停預審服務或取消備案資格的處理。
第十七條 備案單位在預審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終止當前申請案件的預審服務:
(一)未符合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案件自檢表(附件2)的要求內容,自檢結果出現錯誤;
(二)預審申請案件形式問題過多的;
(三)針對預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未完全修改、修改不規范或主動修改后未告知的;
(四)重復提交方案實質相同預審案件(應預審員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預審案件的情況不計入);
(五)委托被天津保護中心暫緩或停止預審服務的代理機構提交預審申請的;
(六)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與其實際經營內容或研發領域不符的;
(七)如有需要,天津保護中心可以要求申請單位提供自主研發人員、項目研發立項、經費投入等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未及時提供且無合理、正當理由的;
(八)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
(九)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以及不符合天津保護中心專利預審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備案單位在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不予進入快速審查:
(一)在收到天津保護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無正當理由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3個工作日)未進行正式申請;
(二)專利正式申請文本或格式與天津保護中心預審合格文本不一致;
(三)獲得專利申請號之后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電子繳費或向天津保護中心反饋申請號的,因系統原因等不可抗力導致費用繳納延誤的除外;
(四)在未收到預審結論前,已進行正式提交申請的;
(五)其他不符合天津保護中心專利預審相關規定的、影響較大的申請行為。
第十九條 備案單位在快速審查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因備案單位原因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審階段中,因專利請求書、專利代理委托書或實質審查請求書中申請人、發明人或代理信息有誤而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補正通知書的;
(二)在審查過程中進行了著錄項目變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復或補正文件;
(四)未在《承諾書》規定時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
(五)違反《承諾書》規定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
(六)其他因不規范行為而被取消加快標記。
第二十條 備案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緩預審服務六個月以上:
(一)多次違反第十九、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半年內預審申請案件不合格率超過50%的;
(三)授權后專利維持年限少于兩年的;
(四)備案單位為非正常代理提供便利;
(五)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六)備案單位預審申請合格后獲得授權,一年內專利權轉讓超過5件且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
(七)其他不符合天津保護中心預審相關規定、影響較大的預審申請行為。
第二十一條 備案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預審服務,取消備案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備案:
(一)備案申請表信息填寫與真實信息不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或在預審過程中提交虛假證明材料;
(二)備案單位并無實體生產、研發、經營行為,僅作為專利申請載體;
(三)備案單位以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為其主營業務;
(四)單個備案單位或多個備案單位參與針對同一主題批量編造預審申請案件或無法證明其實際研發記錄;
(五)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或被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判定專利侵權后拒不執行的;
(六)存在假冒專利行為,并且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
(七)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八)一年內有兩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九)其他不良記錄。
第二十二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預審合格后,因自身的原因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
(二)專利進入快速審查通道后,因自身的原因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緩代理提交預審申請六個月以上:
(一)多次違反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
(二)半年內代理的預審申請案件不合格率超過50%的;
(三)其他不符合天津保護中心預審相關規定、影響較大的預審申請行為。
第二十四條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向天津保護中心提交預審案件的代理服務三年: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協助備案單位偽造虛假材料;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異常狀態;
(三)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公布該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注冊關聯公司作為專利申請載體的備案單位,為提交預審申請案件提供便利;
(五)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六)其他不良記錄。
第二十五條 天津保護中心對備案單位、代理機構發出處理意見,以書面或郵件方式送達相關單位知識產權負責人。當事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天津保護中心提出異議,天津保護中心進行復核并給出最終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備案單位如自愿放棄備案資格,可向天津保護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七條 天津保護中心定期開展預審申請及代理質量評價、專利預審業務通報等工作,綜合備案單位預審申請數量質量、創新能力和保護水平、地區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等因素,建立并實施梯度化預審請求量額度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備案單位和代理機構應當關注天津保護中心發布的各項信息,配合天津保護中心的相關管理工作,及時跟進處理有關備案與專利預審事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備案單位每年至少應參加一次天津保護中心組織的線上或線下培訓,并積極向天津保護中心反饋服務需求和服務評價信息,配合調研工作。
第三十條 備案單位應當配備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預審事務,保障自身的專利申請質量。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天津保護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短旖蚴兄R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備案單位和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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