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訴威馬技術侵權案獲賠6.4億元 創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新高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6月14日發布消息稱,近日審結一起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該案原告索賠額高達21億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余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據多家媒體報道,該案所稱“國內兩家知名車企”即吉利控股集團與威馬汽車。事情緣起于吉利下屬的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后即入職。
2018年,吉利發現威馬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智慧出行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以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且威馬集團、威馬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溫州公司”)、威馬智慧出行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統稱“威馬方”)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即推出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吉利集團、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兩公司統稱“吉利方”)涉案技術秘密。吉利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馬方停止侵害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1億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威馬溫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威馬溫州公司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吉利集團、吉利研究院和威馬溫州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
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為界,對威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權獲利只計算補償性賠償數額。經計算,威馬方應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約6.4億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同時,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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