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新聞發布會18日在廣州舉行。廣東已出臺《廣東省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實施方案(2024-2027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廣東省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認定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兩份新文件。
“這兩份文件是我們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抓手和可操作細則。”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廳長王月琴介紹稱,《實施方案》和《工作指引》兩份文件針對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的痛點和堵點,聚焦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不敢轉、不想轉、不會轉”問題,突出機制改革和部門協同,旨在打通政策法規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王月琴稱,《實施方案》的主題詞是放權、激勵和保障,是國內首個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兩辦”名義出臺的聚焦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政策文件。
根據《實施方案》,廣東的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開展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對轉化的成果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允許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國有資產清產核資時不再包括職務科技成果;鼓勵實施單位探索給予成果完成人全部凈收入、股權或所有權,對于賦予長期使用權的,在使用期限內,允許成果完成人將成果使用權對外二次許可實施。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有時會讓科研人員感到為難。比如在轉化前的定價環節中,如果成果定價過低或轉化失敗,就可能觸及“國有資產流失”;而如果成果定價過高,企業和金融機構可能缺乏投資意愿,單位有可能面臨“國有資產閑置”的問題。
《工作指引》有望消除這種后顧之憂。據介紹,這是國內首個由政府部門牽頭制定、具有實操性的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文件。
《工作指引》明確,盡職免責認定的主體是廣東省科技部門和高校、科研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解決了“誰來管”的問題。同時,明確了盡職免責的條件和免責的情形,解決“管什么”的問題;明確了啟動認定工作的條件及認定工作流程,解決“怎么管”的問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論述,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著力推進省內高校、科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推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和動力,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省委“1310”具體部署,落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的部署要求,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與責任機制,優化促進創新成果轉化的政策環境和司法環境,全方位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加快構建全過程創新鏈,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廣東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支撐。
到2027年,全省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環境更加優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及單列管理改革更加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規范,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行政司法協同保護機制更加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政策有效落實;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勵制度作用充分發揮,科技成果產出質量明顯提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成效顯著增強。
二、改革任務
(一)擴大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權
1.實施單位對持有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下所稱的科技成果均包含此意),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審批或備案。實施單位可以制定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制度,對增資、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和破產清算等處置以及國有產權登記等事項,區別于利用貨幣資金和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進行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率,鼓勵實施單位開展專利開放許可工作。
2.實施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實施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實施單位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不需報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審批或備案。
(二)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改革
3.允許實施單位對職務科技成果建立有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的管理模式,形成單列的國有資產管理清單,對職務科技成果資產進行登記管理,國有資產清產核資時不再包括職務科技成果,推動解決管理制度制約等“不敢轉”問題。
4.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探索按時間周期、類型、階段進行整體考核,不再單獨進行考核。對已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系統的職務科技成果,由實施單位自行決定是否退出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不需報主管部門、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審批。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完成后,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建立專門的職務科技成果資產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確保對職務科技成果資產進行單列管理后,不會形成違法違紀違規和資產損失風險。
(三)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
5.拓寬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渠道,在“先轉化后獎勵”收益分配方式基礎上,開展“先賦權后轉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實施單位應當充分尊重科研人員的意愿,“先轉化后獎勵”和“先賦權后轉化”并行實施,推動解決科研人員“不想轉”問題。
6.對于“先轉化后獎勵”的,應給予成果完成人轉化凈收入或股權獎勵不低于70%的比例。對于“先賦權后轉化”的,賦予所有權的,應給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的比例;賦予長期使用權的,應給予成果完成人轉化凈收入或股權獎勵不低于70%的比例。鼓勵實施單位探索給予成果完成人全部凈收入、股權或所有權。對于賦予長期使用權的,在使用期限內,允許成果完成人將成果使用權對外二次許可實施。成果完成人應在團隊內部協商一致,書面約定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
(四)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行政司法協同保護
7.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認定工作機制。遵循成果轉化客觀規律,給予成果所有權人適當風險容忍度,省科技部門牽頭制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認定工作指引,明確勤勉盡職界定、免責情形、認定程序、結果運用等具體事項,建立省相關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實施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職務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內部操作流程。
8.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司法保護,對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制度設計提供法律支持和案例指導,促進職務科技成果合規、安心轉化。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和法律專家隊伍,對涉職務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調查取證給予指導或提供鑒定、咨詢等服務;依法穩慎辦理涉及重大科研項目、知名科學家等案件,依法妥善處理因科技成果權屬認定、權利轉讓、價值確定和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糾紛,準確區分科研經費使用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罪與非罪界限,充分保障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法治環境。
三、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加強黨對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改革的正確方向。省科技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和跟蹤評估。省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改革實施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形成共同推進改革的工作合力。實施單位要主動擔當、勇于創新、大膽探索,結合實際細化各項改革舉措,穩慎推進改革任務落實落地。
(二)強化監督評估。省科技部門要會同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及省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實行審慎包容監管,對改革工作中發現的偏差和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解決。實施單位每年開展改革工作的年度情況總結,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報主管部門和省科技部門,同時應在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系統上填報有關情況。
(三)強化實施保障。實施單位要加強規范各項內部管理和操作流程,完善科研經費管理、科技成果管理、資產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提高成果轉化績效考核權重,提升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鼓勵實施單位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和技術轉移機構,加強經費保障,可從成果轉化收益留存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獎勵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轉移機構或人員,推動解決“不會轉”問題。省科技部門要及時提煉可復制推廣的經驗、做法和模式,建設成果轉化案例庫,建立成果轉化經驗發布機制,加強對典型案例、創新做法的宣傳推廣。
廣東省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認定工作指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3年度全面創新改革任務揭榜清單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23〕430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實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粵辦發〔2024〕3號)等精神,充分釋放創新活力,進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以符合黨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為原則,切實破解廣東省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不敢轉”的問題,保護敢于擔當、積極履職的科研人員和管理干部,營造改革創新、支持實干的良好氛圍,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遵循科技成果轉化客觀規律,將國家和省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的政策落實落細,消除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后顧之憂,鼓勵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積極進取、大膽創新、銳意改革,切實破解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擔當不足“不敢為”的堵點問題。
二、管理主體
省科技廳、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是認定盡職免責的管理主體,牽頭組織對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申請認定的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認定意見。
三、適用范圍
(一)勤勉盡職。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視為做到了勤勉盡職:
1.依法依規制定完善單位科技成果管理、資產財務管理等制度;
2.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單位相關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單位管理制度執行,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況;
3.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單位相關人員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其他應盡職責。
(二)免責情形。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到勤勉盡職的,可以免除如下責任:
1.免除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2.免除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中不進行資產評估的責任;
3.免除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作價投資虧損責任;
4.免除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其他相關決策失誤責任。
四、認定程序
(一)高校和科研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存有疑問,經集體研究仍無法明確是否符合上述盡職條件和免責情形的,可向省科技廳書面提出盡職免責認定申請(附相關佐證材料);
(二)省科技廳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組成調查組,按照本指引勤勉盡職條件對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確認是否免責及免責情形;
(三)調查核實后,省科技廳會同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并抄送省紀委監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四)調查核實中發現黨員涉嫌違紀、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五、結果運用
經認定予以免責的人員,在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單位年度綜合考核時不受影響;認定意見可作為單位接受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六、實施期限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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