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工作,發揮專家在知識產權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學決策水平,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與使用辦法》《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要求,結合市市場監管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開展的項目評審、驗收、論證及咨詢等活動。我市各級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使用專家庫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來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組織并入選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條 專家庫管理遵循“統一建設、集中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專家庫管理部門負有管理維護專家庫的責任,使用部門負有共同管理及維護專家庫的責任。
第二章 專家出入庫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分為綜合管理專家、法律實務專家、專業技術專家、經濟管理專家共四類。
第七條 入庫專家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政治立場堅定,能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工作責任心強,能夠認真、公正、廉潔履行專家職責,自愿承擔相關保密義務,遵守紀律,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二)社會公信力高,具有較高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無被取消專家資格等情形;
(三)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專業(技術)領域和知識產權最新發展動態,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累計5年以上;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中國科學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若法定退休年齡大于65周歲的,從其法定退休年齡。
第八條 入庫專家除滿足第七條外,還應滿足專業條件。
(一)綜合管理專家
從事知識產權服務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精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則,掌握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詢、培訓等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的技能,了解本領域技術發展方向,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能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服務等方面提出建設性觀點和建議,能在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等方面開展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具有專利代理師、專利審查員、資產評估師等執業資格者優先。
(二)法律實務專家
從事知識產權訴訟、審理、行政管理或執法工作,精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則,掌握國內外知識產權發展態勢,熟悉知識產權相關重大戰略和宏觀政策,對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有全面了解。具有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教育機構法學院副教授(含)以上等專業職稱或執業資格者優先。
(三)專業技術專家
從事電子信息、高分子材料、食品飲料、建筑材料、無機材料(金屬、陶瓷)、節能環保、生物醫藥、新材料與新能源、先進制造、裝備制造、農產品養殖與加工、農業機械化等某一專業領域的學術研究或技術研發工作,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本技術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及市場發展動態,學術造詣高,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相當于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資質者優先。
(四)經濟管理專家
熟悉國家產業、財經政策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證券化、保險相關政策及財務管理規定,從事產業經濟學或與財務管理有關的教育、科研等工作并具備較高的專業造詣,在本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對我市知識產權服務產業經濟發展提出建設性觀點和建議。具有會計或審計、經濟專業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執業資格),或高校、科研院所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等財務部門負責人優先。
第九條 專家聘任工作按照公開征集、自愿報名、單位推薦、資格審核、初審結果公示、正式聘任的程序進行。程序如下:
(一)市市場監管局定期發布通知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
(二)按照個人自薦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制度,申請人填寫專家申請表,并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推薦的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核實申請材料真實無誤的,確認推薦;
(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相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核實,提出擬入庫專家名單建議,提請局務會議審議;
(四)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及市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實名提出異議,市市場監管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異議專家候選人;
(五)公示無異議的專家予以入庫,并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及市政府網站上公告。同時,頒發專家聘書,聘期為三年。聘期屆滿可根據需要進行續聘,不再續聘的,自動失去專家資格。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
(一)因超齡等個人原因不符合專家入庫條件的;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三)專家有嚴重失職行為的,或在參加專家活動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回避紀律、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四)接受邀請后無故缺席2次的;
(五)觸犯法律、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未經同意,泄漏專家工作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因無法聯系、健康狀況不佳、執業限制等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專家職責或不宜擔任專家的;
有上述情形的專家由市市場監管局核實相關情況,提出擬出庫專家名單,提請局務會議審議,并及時對專家庫的專家名單進行更新。對經確認出庫的專家,不得以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
第三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一條 專家庫長期開放,供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使用。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制定政策以及開展項目評審、驗收、咨詢研討、評估論證、侵權判定、技能培訓等有關活動,需要專家參與的,優先從專家庫中選用專家。
第十三條 承擔相關工作的專家在專家庫中按照隨機抽取的原則確定。抽取出來的專家應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第十四條 專家抽取應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專家的部門就工作任務要求提出專家條件和數量需求;
(二)設定條件:根據任務實際和所提需求,設定抽取專家條件和數量;
(三)抽取專家:由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使用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及有關工作人員等不少于三人共同參與。紀檢監察部門對抽取工作進行現場監督。抽取專家開展項目評審、驗收等與項目有關的工作時,評審會召開時間與抽取專家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超過48小時;確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評審會的,延期后的評審會召開時間與抽取專家的時間間隔不超過72小時;
(四)確定專家:使用部門與被抽取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若有專家無法參加工作導致專家數量未達到相關任務要求,專家數量不足部分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五)保密要求:抽取專家開展項目評審、驗收等與項目有關的工作時,專家抽取情況嚴格控制在評審業務必要人員范圍內,相關人員不得擅自泄漏抽取結果,使用部門主要負責人為保密第一責任人,相關人員為保密直接責任人。
第十五條 專家承擔工作項目,可采取會面或書面工作的方式。根據工作實際,可采取召開專家會或電話、電子郵件咨詢等工作形式開展,但應做好記錄等工作。參與行政執法專家工作的,須由案件相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采取書面方式開展工作的,市市場監管局應自收到相關單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在專家庫內抽取專家,并將有關材料送達有關專家,使之了解工作內容及要求,并與有關專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關專家應對工作內容及要求進行認真研究,制作書面答復意見或建議,并簽字確認。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專家可以參加以下活動:
(一)參與研究和制訂地方知識產權政策以及地方、行業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二)參與知識產權項目的評審、評價、評估、評標、評獎、驗收;
(三)參與重大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的知識產權論證和預警研究,為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和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疑難知識產權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識產權糾紛與爭端研究討論,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或建設性意見;
(五)參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信息利用服務和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教育培訓活動,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提供公共服務;
(六)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七)其他需要專家參與的知識產權工作。
第十七條 專家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情權;
(二)以個人身份獨立評審和提出意見、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三)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
(四)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的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審、評估活動;
(五)可自愿退出專家庫。
第十八條 專家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參與評審、驗收、論證咨詢等專家活動(以下簡稱專家活動),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托他人代評;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禁泄露項目評審、驗收、論證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項目的知識產權;
(三)參與專家活動與本人或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應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回避,并記錄在案;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評審、驗收或論證項目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自覺遵守專家庫管理辦法,準時參加專家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及時提前告知活動組織者。項目人選一經確定,不得自行更換;
(六)參加相關培訓;
(七)配合市市場監管局做好個人資料信息更新。
第十九條 專家參加專家活動時,發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并說明理由。項目、案件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專家回避:
(一)作為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成員參加參評項目的;
(二)3年內曾在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三)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四)與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發生法律糾紛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
第五章 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專家庫管理,是指專家庫的建設、管理等工作,以及專家資格認定、入庫、使用、指導、協調、監督等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管理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局具體負責,管理、監督各使用部門使用專家庫情況,使用部門負責對專家開展工作過程的監督。使用部門應加強對使用專家庫的管理,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庫及專家信息的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使用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成立專家庫管理秘書組,負責專家庫相關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專家庫運作管理相關規范和工作流程等規章制度;
(二)提出專家入、出庫的建議;
(三)組織對入庫專家申請進行審核;
(四)對專家入庫申請進行登記、開展專家資格認定、建立入庫專家信息檔案;
(五)記錄、管理入庫專家的主要活動和工作業績檔案;
(六)其他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專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退、除名或按規定提請有關單位追究其相關責任。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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