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獸醫檢疫
(一)產地檢疫 在活豬供應地按照《畜禽產地檢疫規范—GB16549》對無公害豬飼養場或養殖戶進行嚴格檢疫。
(二)宰前檢查
1、入場檢查
(1)、查證驗物:檢查有無免疫證或免疫標記(耳牌)、產地檢疫證和無公害豬耳號牌,了解證物是否相符,以及途中豬只病、死情況等。如果豬只來源于外地,還要檢查有無出縣境檢疫證和車輛消毒證等;
(2)、卸載后的群體檢查:按照《畜禽產地檢疫規范—GB16549》的方法對可疑病豬進行個體檢查,發現病豬后立即轉送病豬隔離圈。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查。
2、待宰檢查經過入場檢查,將健康豬只放入飼養圈繼續觀察,送宰前再進行一次群體檢查,挑出可疑病畜后,轉入待宰圈,停食、飲水、觀察,確實證明為健康豬只后,由獸醫檢疫人員簽發“送宰合格證”,豬只方可進入屠宰間。
(三)宰前檢查處理
1、經宰前檢查發現豬口蹄疫、豬傳染性水皰病、豬瘟及可疑病豬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處理:
(1)禁止屠宰,停止調動豬只,采取緊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疫情,按相關法令處理;
(2)病豬用密閉運輸工具送至化制間,或當地指定地點,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撲殺,尸體化制或銷毀;
(3)同群豬送急宰間,胴體、內臟送有條件可食用車間按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處理后方可出廠(場),皮、毛、血、骨進行消毒后方可出廠(場);
(4)對宰前管理區、病豬管理區以及所經過的道路實施嚴格的消毒,并采取防疫措施,經農牧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2、經宰前檢查發現豬鉤端螺旋體病、李氏桿菌病、急性豬丹毒、布魯氏菌病、豬密螺旋體病和結核病,按下列規定處理:
(1)病豬用密閉工具送急宰間,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撲殺,然后送化制間進行化制或銷毀;
(2)宰前管理區進行嚴格消毒后,方可恢復生產;
(3)同群豬可繼續送宰。
3、除了上述所列傳染病外患有其他疾病的豬只,除患病豬只送急宰間急宰外,其他同群豬只正常送宰。急宰的病豬,根據具體情況,或送“有條件食用肉處理間”加工利用,或采取化制或銷毀方法處理。
4、宰前檢查后的處理過程均需作詳細記錄并存檔。
(四)宰后檢驗
1、豬頭檢驗。剖檢頜下淋巴結和外咬肌,視檢鼻盤、唇、齒齦、咽喉粘膜和扁桃體;
2、豬的內臟檢驗:分別按以下要求檢驗:
(1)胃、腸檢驗:視檢胃腸漿膜,剖解腸系膜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胃腸粘膜;
(2)脾臟檢驗: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剖檢脾髓;
(3)肝臟檢驗: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解肝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肝實質和膽囊;
(4)肺臟檢驗: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解肺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肺實質;
(5)心臟檢驗:視檢心包及心外膜,并確定肌僵程度,剖解心肌、心內膜及血液凝固狀態,特別注意二尖瓣的病損;
(6)腎臟檢驗:剝離腎包膜,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縱向剖檢腎實質。
3、胴體檢驗:檢查以下各項內容:
(1)首先判定放血程度;
(2)視檢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胸膜、腹膜等有無異狀;
(3)剖檢頸淺(肩前)淋巴結、股前淋巴結、腹股溝淺淋巴結、腹股溝深淋巴結。
4、寄生蟲檢驗:檢查如下寄生蟲:
(1)旋毛蟲和住肉孢子蟲檢驗:由每頭豬左右橫膈膜肌腳采取不少于30克的肉樣兩塊(編上與胴體同一編號),撕去肌膜,剪取24個肉粒(每塊肉樣12粒),制成肌肉壓片,置低倍顯微鏡下檢查,也可采取集樣消化法檢查,發現蟲體和包囊,根據編號對胴體、頭和心臟進行處理;
(2)豬囊蟲的檢驗:主要檢查部位為咬肌、腰肌和隔肌,其他可檢部位是心肌肩胛外側肌和股內側肌。
(五)宰后檢驗處理
1、宰后檢驗發現豬口蹄疫、豬傳染性水皰病、豬瘟等傳染病時,按下列方法處理:
(1)停止屠宰和調動豬只,采取緊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疫情,按相關法令處理;
(2)病豬胴體、內臟等用密閉運輸工具送至化制間,進行化制或銷毀;
(3)同群豬送急宰間,胴體、內臟送有條件可食用車間按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處理后方可出廠(場),皮、毛、血、骨進行消毒后方可出廠(場);
(4)對屠宰加工區、病豬管理區以及所經過的道路實施嚴格的消毒,并采取防疫措施,經農牧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2、宰后檢驗發現豬鉤端螺旋體病、李氏桿菌病、急性豬丹毒、布魯氏菌病、豬密螺旋體病和結核病,按下列規定處理:
(1)病豬胴體、內臟等用密閉工具送化制間進行化制或銷毀;
(2)屠宰加工區進行嚴格消毒后,方可恢復生產;
(3)同群豬可繼續送宰。
3、宰后檢驗發現除了上述所列傳染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的豬只,除病豬胴體及內臟根據具體情況,或送“有條件食用肉處理間”加工利用,或采取化制或銷毀方法處理,其他同群豬只正常送宰。
4、宰后檢驗發現寄生蟲病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肉樣壓片中,發現旋毛蟲包囊或鈣化的旋毛蟲蟲體時,頭、胴體和心臟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2)在肉樣壓片中,若發現住肉孢子蟲時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3)如在規定檢驗部位40cm2面積內發現豬囊尾蚴或鈣化蟲體時,全尸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4)如發現弓形蟲,全尸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5)如發現豬肺線蟲、細頸囊尾蚴、腎蟲、豬華枝睪吸蟲、豬漿膜線蟲等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病變嚴重,且肌肉有退行性變化者,胴體和內臟作濕化處理或銷毀,肌肉無變化者,剔除病變部分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后出廠;
②病變輕微,剔除病變部分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廠。
5、宰后發現腫瘤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一個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胴體不瘠瘦,并無其他明顯病變者,病變臟器作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如胴體瘠瘦,肌肉有病變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2)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3)確診為淋巴肉瘤,白血病鱗狀上皮細胞瘤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6、經宰后檢驗發現為普通病、中毒或局部病損時,按下述規定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化制或銷毀。膿毒癥、尿毒癥、黃疸、過度消瘦、大面積壞疽、急性中毒、全身脂肪和肌肉變性、全身性水腫和出血的病豬。
(2)局部有下列病變之一者,割除病變部分化制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創傷、化膿、炎癥、硬變、壞死、寄生蟲損害、嚴重的瘀血、出血、病理性肥大和萎縮、異色、異味及其他有礙衛生的部分。
7、鮮肉的衛生標記
(1)不管胴體和內臟屬于上述何種情況,均需蓋上與判定結果一致的印章,印章染料對人體無害,蓋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著牢固。
(2)應由官方獸醫檢疫人員負責為鮮肉加蓋衛生標記。
(3)鮮肉衛生標記圖章按規定制作。
(4)鮮肉衛生標記的染料為甲基紫。
(5)標記部位
①重量超過60公斤的胴體,在大腿外部、腰部、背部、乳部、肩部和肋部加蓋印章;
②重量小于60公斤的胴體,在大腿外側和肩部加蓋印章。
(一)產地檢疫 在活豬供應地按照《畜禽產地檢疫規范—GB16549》對無公害豬飼養場或養殖戶進行嚴格檢疫。
(二)宰前檢查
1、入場檢查
(1)、查證驗物:檢查有無免疫證或免疫標記(耳牌)、產地檢疫證和無公害豬耳號牌,了解證物是否相符,以及途中豬只病、死情況等。如果豬只來源于外地,還要檢查有無出縣境檢疫證和車輛消毒證等;
(2)、卸載后的群體檢查:按照《畜禽產地檢疫規范—GB16549》的方法對可疑病豬進行個體檢查,發現病豬后立即轉送病豬隔離圈。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查。
2、待宰檢查經過入場檢查,將健康豬只放入飼養圈繼續觀察,送宰前再進行一次群體檢查,挑出可疑病畜后,轉入待宰圈,停食、飲水、觀察,確實證明為健康豬只后,由獸醫檢疫人員簽發“送宰合格證”,豬只方可進入屠宰間。
(三)宰前檢查處理
1、經宰前檢查發現豬口蹄疫、豬傳染性水皰病、豬瘟及可疑病豬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處理:
(1)禁止屠宰,停止調動豬只,采取緊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疫情,按相關法令處理;
(2)病豬用密閉運輸工具送至化制間,或當地指定地點,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撲殺,尸體化制或銷毀;
(3)同群豬送急宰間,胴體、內臟送有條件可食用車間按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處理后方可出廠(場),皮、毛、血、骨進行消毒后方可出廠(場);
(4)對宰前管理區、病豬管理區以及所經過的道路實施嚴格的消毒,并采取防疫措施,經農牧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2、經宰前檢查發現豬鉤端螺旋體病、李氏桿菌病、急性豬丹毒、布魯氏菌病、豬密螺旋體病和結核病,按下列規定處理:
(1)病豬用密閉工具送急宰間,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撲殺,然后送化制間進行化制或銷毀;
(2)宰前管理區進行嚴格消毒后,方可恢復生產;
(3)同群豬可繼續送宰。
3、除了上述所列傳染病外患有其他疾病的豬只,除患病豬只送急宰間急宰外,其他同群豬只正常送宰。急宰的病豬,根據具體情況,或送“有條件食用肉處理間”加工利用,或采取化制或銷毀方法處理。
4、宰前檢查后的處理過程均需作詳細記錄并存檔。
(四)宰后檢驗
1、豬頭檢驗。剖檢頜下淋巴結和外咬肌,視檢鼻盤、唇、齒齦、咽喉粘膜和扁桃體;
2、豬的內臟檢驗:分別按以下要求檢驗:
(1)胃、腸檢驗:視檢胃腸漿膜,剖解腸系膜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胃腸粘膜;
(2)脾臟檢驗: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剖檢脾髓;
(3)肝臟檢驗: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解肝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肝實質和膽囊;
(4)肺臟檢驗: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解肺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肺實質;
(5)心臟檢驗:視檢心包及心外膜,并確定肌僵程度,剖解心肌、心內膜及血液凝固狀態,特別注意二尖瓣的病損;
(6)腎臟檢驗:剝離腎包膜,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縱向剖檢腎實質。
3、胴體檢驗:檢查以下各項內容:
(1)首先判定放血程度;
(2)視檢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胸膜、腹膜等有無異狀;
(3)剖檢頸淺(肩前)淋巴結、股前淋巴結、腹股溝淺淋巴結、腹股溝深淋巴結。
4、寄生蟲檢驗:檢查如下寄生蟲:
(1)旋毛蟲和住肉孢子蟲檢驗:由每頭豬左右橫膈膜肌腳采取不少于30克的肉樣兩塊(編上與胴體同一編號),撕去肌膜,剪取24個肉粒(每塊肉樣12粒),制成肌肉壓片,置低倍顯微鏡下檢查,也可采取集樣消化法檢查,發現蟲體和包囊,根據編號對胴體、頭和心臟進行處理;
(2)豬囊蟲的檢驗:主要檢查部位為咬肌、腰肌和隔肌,其他可檢部位是心肌肩胛外側肌和股內側肌。
(五)宰后檢驗處理
1、宰后檢驗發現豬口蹄疫、豬傳染性水皰病、豬瘟等傳染病時,按下列方法處理:
(1)停止屠宰和調動豬只,采取緊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疫情,按相關法令處理;
(2)病豬胴體、內臟等用密閉運輸工具送至化制間,進行化制或銷毀;
(3)同群豬送急宰間,胴體、內臟送有條件可食用車間按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處理后方可出廠(場),皮、毛、血、骨進行消毒后方可出廠(場);
(4)對屠宰加工區、病豬管理區以及所經過的道路實施嚴格的消毒,并采取防疫措施,經農牧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2、宰后檢驗發現豬鉤端螺旋體病、李氏桿菌病、急性豬丹毒、布魯氏菌病、豬密螺旋體病和結核病,按下列規定處理:
(1)病豬胴體、內臟等用密閉工具送化制間進行化制或銷毀;
(2)屠宰加工區進行嚴格消毒后,方可恢復生產;
(3)同群豬可繼續送宰。
3、宰后檢驗發現除了上述所列傳染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的豬只,除病豬胴體及內臟根據具體情況,或送“有條件食用肉處理間”加工利用,或采取化制或銷毀方法處理,其他同群豬只正常送宰。
4、宰后檢驗發現寄生蟲病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肉樣壓片中,發現旋毛蟲包囊或鈣化的旋毛蟲蟲體時,頭、胴體和心臟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2)在肉樣壓片中,若發現住肉孢子蟲時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3)如在規定檢驗部位40cm2面積內發現豬囊尾蚴或鈣化蟲體時,全尸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4)如發現弓形蟲,全尸作濕化處理或銷毀;
(5)如發現豬肺線蟲、細頸囊尾蚴、腎蟲、豬華枝睪吸蟲、豬漿膜線蟲等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病變嚴重,且肌肉有退行性變化者,胴體和內臟作濕化處理或銷毀,肌肉無變化者,剔除病變部分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后出廠;
②病變輕微,剔除病變部分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廠。
5、宰后發現腫瘤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一個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胴體不瘠瘦,并無其他明顯病變者,病變臟器作化制或銷毀,其余部分高溫處理;如胴體瘠瘦,肌肉有病變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2)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3)確診為淋巴肉瘤,白血病鱗狀上皮細胞瘤者,全尸化制或銷毀。
6、經宰后檢驗發現為普通病、中毒或局部病損時,按下述規定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化制或銷毀。膿毒癥、尿毒癥、黃疸、過度消瘦、大面積壞疽、急性中毒、全身脂肪和肌肉變性、全身性水腫和出血的病豬。
(2)局部有下列病變之一者,割除病變部分化制銷毀,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創傷、化膿、炎癥、硬變、壞死、寄生蟲損害、嚴重的瘀血、出血、病理性肥大和萎縮、異色、異味及其他有礙衛生的部分。
7、鮮肉的衛生標記
(1)不管胴體和內臟屬于上述何種情況,均需蓋上與判定結果一致的印章,印章染料對人體無害,蓋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著牢固。
(2)應由官方獸醫檢疫人員負責為鮮肉加蓋衛生標記。
(3)鮮肉衛生標記圖章按規定制作。
(4)鮮肉衛生標記的染料為甲基紫。
(5)標記部位
①重量超過60公斤的胴體,在大腿外部、腰部、背部、乳部、肩部和肋部加蓋印章;
②重量小于60公斤的胴體,在大腿外側和肩部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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