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OSHMS審核中容易混淆的幾個問題
?? 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中,受各種原因的影響,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容易引起混淆和爭論,下面擬就這幾個問題結合作者本人的審核經驗,談談看法。
1 關于危害的分類方法
??? 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中,把危害定義為: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危害的分類方法很多,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用人單位對危害的定義或描述把握不準確,導致其找出的危害五花八門,甚至找出的有些危害讓人哭笑不得。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
??? (1)錯把設備設施當作危害,如某某機床、安全閥、法蘭等。(筆者說明:這類定義不準確,如應明確機床某部位缺乏防護罩、某部位的安全閥失靈、法蘭泄露等。)
??? (2)把一套工藝當作危害。(筆者說明:如應明確工藝的某一過程溫度、壓力超過設計值等。)
??? (3)對于可能導致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危害未進行辨識。
??? (4)在企業的程序文件中,按能量論的觀點把危險源分成一類危險源和二類危險源,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職工無法判斷哪種危險源是第一類危險源,哪一種是第二類危險源。(筆者說明:按能量論的觀點進行危害分類在實際操作中不易被廣大職工接受和理解,不宜采用。)
??? (5)遺漏可能導致疾病或者說對人體健康有影響的危害,如高溫、低溫、振動等。
在審核規范實施指南中給我們推薦了兩種分類方法:
??? (1)按導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的方法。
按照這一方法,將危害分成了: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生理、心理性危險危害因素;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 ( 2)參照事故類別、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的方法。
首先,按照GB6441-86,將危險、危害因素分為16類: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放炮;火藥爆炸;化學性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含冒頂片幫、透水、瓦斯爆炸等)。其次,參照職業病的有關規定,將危險危害因素分為: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溫、低溫、輻射、其他危害因素。
??? 根據作者的審核經驗,用人單位如果按照這兩種分類方法去對危害進行分類,其結果較為理想,不論是對危害的描述還是在企業職工對危害的把握上都較容易掌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關于危險源辨識的充分性
??? 到底怎樣的危險源辨識是充分的,這個問題,一直是一個困繞著擬申請認證企業的問題,有些咨詢公司為了滿足危險源辨識的充分性,甚至給企業下量的定義,比如你這個企業按照規模應該辨識出幾萬個危險源,那個企業應該辨識出幾千個危險源等等。殊不知,危險源的多少是與企業的規模、復雜程度、工藝的特點、設備的新舊程度、行業的特點、員工的安全意識、所處的地理位置等等一系列復雜的因素相關的,同等規模的企業,生產同樣的產品,其危險源的數量可以有很大的差異,給企業下危險源數量的指標顯然是不合適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思想上和經濟上的負擔,讓企業背著沉重的包袱去找所謂的危險源。
??? 審核規范實施指南附錄1中有這么一句話:“辨識危害:辨識與各項業務活動有關的主要危害。考慮誰會受到傷害以及如何受到傷害。”這里有一個抓主要矛盾的意思,按照這個意思,并沒有要求企業辨識出與各項業務活動有關的全部危害。因為所謂的全部危害是沒有邊際的,安全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組織甚至不同的制度下安全的觀念都可能不同。絕對的安全是沒有的,只有絕對的危險。因此,在危害辨識的過程中,企圖企業辨識出全部的危害是不可能的或沒有實際意義的,受經濟發展階段、生產力水平、科學技術水平、人們的安全觀等的影響,總有一些非常輕微的危害可能不為你所重視,或者你根本就沒有必要挖空心思、費盡腦子去找出所有的危害。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對于安全的要求的不同,也許這些曾經不為你所重視的問題會重新提到桌面上來,到那時候這些危害就需要考慮了,例如轉基因食品就是一個例子。
??? 舉個實際的例子,對某公司的辦公樓進行危險源辨識,企業辨識出來的危險源有:用電的安全、消防安全、電梯的安全、辦公室的通風、計算機和復印機等設備的輻射、空調的氟里昂泄露、裝修裝飾材料對人體健康的傷害、辦公樓建筑物本身的安全等。個人認為,這樣的危險源辨識就算是充分的。對于開水的燙傷、擦玻璃不小心導致的人員跌落等危害可以進行辨識,但是如果企業沒有辨識出這樣的危險源,也不能說企業的危險源辨識不充分。至于走路摔跤的危害,如果不同的人在同一個位置經常摔跤,則應當作危險源處理,如可能是地板滑的原因,但如果只是某天某個人在某個位置摔了一跤,則完全沒有必要當作危險源處理,因為導致摔跤的原因很多,可能是走路開小差了,也可能是休息不好、身體虛弱等等原因。
??? 需要注意的是,在審核中,審核員應留意用人單位的事故臺帳、隱患臺帳和歷次安全檢查中所查出的問題是否在其危險源清單中列出。如果沒有列出,則說明其危險源的辨識是不充分的。
3 關于重大危險源
??? 在《安全生產法》和《重大危險源辨識》( GB18218-2000)中,均把重大危險源定義為: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這表明,關于重大危險源我國有明確的定義,并且《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要求對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進行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因此,用人單位在危險源辨識中辨識出來的不可接受的危險源不能輕易叫做重大危險源,只有符合上述定義中條件的情況才能叫做重大危險源。
??? 而目前國內的情況卻是,許多用人單位危險源辨識的結果都形成一份重大危險源清單。也就是說,按照這一結果,每個用人單位都有重大危險源。這就離開了上述重大危險源的定義,許多用人單位別說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甚至連危險物品都不存在,可卻有一份重大危險源清單,表明找出了多少多少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詞匯在認證過程中濫用,導致企業真正的重大危險源和所謂的“重大危險源”分不請。因此,認證機構(咨詢機構)在認證(咨詢)過程中,應向企業解釋清楚什么是重大危險源,告知企業慎用重大危險源詞匯,該用“重要危險源”或干脆稱“不可接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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