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30-2007質量管理標準
1 總則
1.0.1 為加強工程建設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規范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行為,促進施工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活動。
1.0.3 本規范是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標準,也是對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和評價的依據。
1.0.4 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活動,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質量管理活動 quality management action
為完成質量管理要求而實施的行動。
2.0.2 質量管理制度 quality management statute
按某些質量管理要求建立的、適用于一定范圍的質量管理活動要求。質量管理制度應規定質量管理活動的步驟、方法、職責。質量管理制度一般應形成文件。需要時,質量管理制度可由更加詳細的文件要求加以支持。
2.0.3 質量信息 quality information
反映施工質量和質量活動過程的記錄。
2.0.4 質量管理創新 quality management innovation
在原有質量管理基礎上,為提高質量管理效率、降低質量管理成本而實施的質量管理制度、活動、方法的革新。
2.0.5 施工質量檢查 quality inspection
施工企業對施工質量進行的檢查、評定活動。
3 質量管理基本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和質量管理需要,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形成文件。
3.1.2 施工企業應對質量管理體系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策劃。
3.1.3 施工企業應檢查、分析、改進質量管理活動的過程和結果。
3.2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3.2.1 施工企業應制定質量方針。質量方針應與施工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針相適應,體現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宗旨和方向。包括: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
2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交工后,認真服務于發包方和社會,增強其滿意程度,樹立施工企業在市場中的良好形象;
3 追求質量管理改進,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3.2.2 施工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應對質量方針進行定期評審并作必要的修訂。
3.2.3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明確質量管理和工程質量應達到的水平。
3.2.4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質量目標管理制度。
3.3 質量管理體系的策劃和建立
3.3.1 最高管理者應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策劃。策劃的內容應包括:
1 質量管理活動、相互關系及活動順序;
2 質量管理組織機構;
3 質量管理制度;
4 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
3.3.2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確定質量管理內容。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內容一般包括:
1 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3 從略資源管理;
4 施工機具管理;
5 投標及合同管理;
6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
7 分包管理;
8 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
9 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
10 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服務;
11 質量管理自查與評價;
12 質量信息管理和質量管理改進。
3.3.3 施工企業應建立文件化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1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2 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
3 質量管理制度;
4 質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5 質量管理的各項記錄。
3.4 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和改進
3.4.1 施工企業應確定并配備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設備等資源。
3.4.2 施工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機制,確保質量管理制度有效執行。
3.4.3 施工企業應評審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
3.5 文件管理
3.5.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文件管理制度,明確文件管理的范圍、職責、流程和方法。
3.5.2 施工企業的文件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件在發布之前經過批準;
2 根據管理的需要對文件的適用性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個性并重新批準發布;
3 明確并及時獲得質量管理活動所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4 及時獲取所需文件的適用版本;
5 文件的內容清晰明確;
6 確保各崗位員工明確其活動所依據的文件;
7 及時將作廢文件撤出使用場所或加以標識。
3.5.3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記錄管理制度,明確記錄的管理職責,規定記錄填寫、標識、收集、保管、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等要求。對存檔記錄的管理應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4 組織機構和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 施工企業應明確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質量管理人員,規定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
4.2 組織機構
4.2.1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的需要,明確管理層次,設置相應的部門和崗位。
4.2.2 施工企業應在各管理層次中明確質量管理的組織協調部門或崗位,并規定其職責和權限。
4.3 職責和權限
4.3.1 施工企業最高管理者在質量管理方面的職責和權限應包括:
1 組織制定質量方針和目標;
2 建立質量管理的組織機構;
3 培養和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
4 建立施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其有效實施;
5 確定和配備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
6 評價并改進質量管理體系。
4.3.2 施工企業應規定各級專職質量管理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形成文件并傳遞到各管理層次。
4.3.3 施工企業應規定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和崗位的質量管理職責和權限,形成文件并傳遞到各管理層次。
4.3.4 施工企業應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組織機構的變化和職責的調整,并對相關的文件進行更改。
5 人力資源管理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施工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應滿足質量管理需要。
5.1.2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長遠目標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規劃。
5.2 人力資源配置
5.1.1 施工企業應以文件的形式確定與質量管理崗位相適應的任職條件,包括:
1 專業技能;
2 所接受的培訓及所取得的崗位資格;
3 能力;
4 工作經歷。
5.1.2 施工企業應按照崗位任職條件配置相應的人員。項目經理、施工質量檢查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持證上崗。
5.1.3 施工企業應建立員工績效考核制度,規定考核的內容、標準、方式、頻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資源管理評價和改進的依據。
5.3 培訓
5.1.4 施工企業應識別培訓需求,根據需要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對培訓對象、內容、方式及時間作出安排。
5.1.5 施工企業對員工的培訓應包括:
1 質量管理方針、目標、質量意識;
2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3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4 專業技能和繼續教育。
5.1.6 施工企業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并保存相應的記錄。評價結果應用于提高培訓的有效性。
6 施工機具管理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機具管理制度。對施工機具的配備、驗收、安裝調試、使用維護等作出規定,明確各管理層次及有關崗位在施工機具管理中的職責。
6.2施工機具配備
6.2.1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需要配備施工機具,配備計劃應按規定經審批后實施。
6.2.2 施工企業應明確施工機具供應方的評價方法,在采購或租賃前對其進行評價,并收集相應的證明資料和保存評價記錄。評價的內容包括:
1 經營資格和信譽;
2 產品和服務的質量;
3 供貨能力;
4 風險因素。
6.2.3 施工企業應依法與施工機具供應方訂立合同,明確對施工機具質量及服務的要求。
6.2.4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機具進行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根據規定施工機具需確定安裝或拆卸方案時,該方案應經批準后實施,安裝后的施工機具經驗收合作后方可使用。
6.3 施工機具使用
6.3.1 施工企業對施工機具的使用、技術和安全管理、維修保養等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7 投標及合同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工程項目投標及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7.1.2 施工企業應依法進行工程項目投標及簽約活動,并對合同改造情況進行監控。
7.2 投標及簽約
7.2.1 施工企業應在投標及簽約前,明確工程項目的要求,包括:
1 發包方明示的要求;
2 發包方未明示、但應滿足的要求;
3 與工程施工、驗收和保修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
4 其他要求。
7.2.2 施工企業應通過評審在確認具備滿足工程項目要求的能力后,依法進行投標及簽約,并保存評審、投標和簽約的相關記錄。
7.3 合同管理
7.3.1 施工企業應使相關部門及人員掌握合同的要求,并保存相關記錄。
7.3.2 施工企業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變更,應以書面形式簽認,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施工企業對合同變更信息的接收、確認和處理的職責、流程、方法應符合相關規定,與合同變更有關的文件應及時進行調整并實施。
7.3.3 施工企業應及時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分析和記錄,并用于質量改進。
7.3.4 在合同履行的各階段,應與發包方或其代表進行有效溝通。
8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需要建立并實施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制度。
8.2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采購
8.2.1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需要確定和配備項目所需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并應按照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批各類采購計劃。計劃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采購。采購計劃中應明確所采購產品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交付期、質量要求以及采購驗證的具體安排。
8.2.2 施工企業應對供應方進行評價,合理選擇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方。對供應方的評價內容應包括:
1 經營資格和信譽;
2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3 供貨能力;
4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價格;
5 售后服務。
8.3.1 施工企業應在必要時對供應方進行再評價。
8.3.2 對供應方的評價、選擇和再評價的標準、方法、和職責應符合管理制度的規定,并保存相應的記錄。
8.3.3 施工企業應根據采購計劃訂立采購合同。
8.3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驗收
8.3.4 施工企業應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驗收。必要時,應到供應方的現場進行驗證。驗收的過程、記錄和標識應符合有關規定。未經驗收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8.3.5 施工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方式對驗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符合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保的要求。
8.4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現場管理
8.4.1 施工企業應在管理制度中明確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現場管理要求。
8.4.2 施工企業應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貯存、保管和標識,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4.3 施工企業應明確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搬運及防護要求。
8.4.4 施工企業應明確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發放要求,建立發放記錄,并具有可追溯性。
8.5 發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8.5.1 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發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驗收。
8.5.2 施工企業對發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驗收、施工安裝、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發包方報告,按照規定處理。
9 分包管理
9.1 一般規定
9.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分包管理制度,明確各管理層次和部門在分包管理活動中的職責和權限,對分包方實施管理。
9.1.2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工程承擔相關責任。
9.2 分包方的選擇和分包合同
9.2.1 施工企業應按照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標準和評價辦法,根據所需分包內容的要求,經評價依法選擇合適的分包方,并保存評價和選擇分包方的記錄。對分包方的評價內容應包括:
1 經營許可和資質證明;
2 專業能力;
3 人員結構和素質;
4 機具裝備;
5 技術、質量、安全、施工管理的保證能力;
6 工程業績和信譽。
9.2.2 施工企業應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依法訂立分包合同。
9.3 分包項目實施過程的控制
9.3.1 施工企業應在分包項目實施前對從事分包的有關人員進行分包工程施工或服務要求的交底,審核批準分包方編制的施工或服務方案,并據此對分包方的施工或服務條件進行確認和驗證,包括:
1 確認分包方從業人員的資格與能力;
2 驗證分包方的主要材料、設備和設施。
9.3.2 施工企業對項目分包管理活動的監督和指導應符合分包管理制度的規定和分包合同的內容的約定。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務過程進行控制,包括:
1 對分包方的施工和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蹤復查;
2 依據規定的步驟和標準對分包項目進行驗收。
9.3.3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并保存記錄,作為重新評價、選擇分包方和改進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據。
10 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制度,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策劃、施工設計、施工準備、施工質量和服務予以控制。
10.1.2 施工企業應對項目經理部的施工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核。
10.2 策劃
10.2.1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部應負責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項目經理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滿足質量管理的需要。
10.2.2 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接收設計文件,參加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并超消費結果進行確認。
10.2.3 施工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包括:
1 質量目標和要求;
2 質量管理組織和職責;
3 施工管理依據的文件;
4 人員、技術、施工機具等資源的需求和配置;
5 場地、道路、水電、消防、臨時設施規劃;
6 影響施工質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
7 進度控制措施;
8 施工質量檢查、驗收及其控制措施;
9 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10 對違規事件的報告和處理;
11 應收集的信息及其傳遞要求;
12 與工程建設有關方的溝通方式;
13 施工管理應形成的記錄;
14 質量管理和技術措施;
15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10.2.4 施工企業應將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形成文件并在實施前批準。策劃的結果應按規定得到發包方或監理方的認可。
10.2.5 施工企業應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相關文件并監督實施。
10.3 施工設計
10.3.1 施工企業進行施工設計時,應明確職責,策劃并實施施工設計的管理。施工企業應對其委托的施工設計活動進行控制。
10.3.2 施工企業應確定施工設計所需的評審、驗證和確認活動,明確其程序和要求。
施工企業應明確施工設計的依據,并對其內容進行評審。設計結果應形成必要的文件,經審批后方可使用。
10.3.3 施工企業應明確設計變更及其批準方式和要求,規定變更所需的評審、驗證和確認程序;對變更可能造成的施工質量影響進行評審,并保存相關記錄。
10.4 施工準備
10.4.1 施工企業應結果實施施工準備。
10.4.2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向監理方或發包方進行報審、報驗。施工企業應確認項目施工已具備開工條件,按規定提出開工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工。
10.4.3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將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向項目經理部進行交底,并保存記錄。
施工企業應根據項目管理需要確定交底的層次和階段以及相應的職責、內容、方式。
10.5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10.5.1 項目經理部應對施工過程質量進行控制。包括:
1 正確使用施工圖紙、設計文件,驗收標準適用的施工工藝標準、作業指導書。適用時,對施工過程實施樣板引路;
2 調配符合規定的操作人員;
3 按規定配備、使用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機具、檢測設備;
4 按規定施工并及時檢查、監測;
5 根據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對施工作業環境進行控制;
6 根據有關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并進行相應的策劃和控制;
7 合理安排施工進度;
8 采取半成品、成品保護措施并監督實施;
9 對不穩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過程、突發事件實施監控;
10 對分包方的施工過程實施監控。
10.5.2 施工企業應根據需要,事先對施工過程進行確認,包括:
1 對工藝標準和技術文件進行評審,并對操作人員上崗資格進行鑒定;
2 對施工機具進行認可;
3 定期或在人員、材料、工藝參數、設備發生變化時,重新進行確認。
10.5.3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過程及進度進行標識,施工過程應具有可追溯性。
10.5.4 施工企業應保持與工程建設有關方的溝通,按規定的職責、方式對相關信息進行管理。
10.5.5 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記錄。施工記錄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記錄應包括:
1 施工日記和專項施工記錄;
2 交底記錄;
3 上崗培訓和崗位資格證明;
4 施工機具和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管理記錄;
5 圖紙的接收和發放、設計變更的有關記錄;
6 監督檢查和整改、復查記錄;
7 質量管理相關文件;
8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中規定的其他記錄。
10.6 服務
10.6.1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進行工程移交和移交期間的防護。
10.6.2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的職責對工程項目的服務進行策劃,并組織實施。服務應包括:
1 保修;
2 非保修范圍內的維修;
3 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
10.6.3 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服務的需求信息作出響應,對服務質量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控制、檢查和驗收。
10.6.4 施工企業應及時收集服務的有關信息,用于質量分析和改進。
11 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
11.1 一般規定
11.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施工質量檢查制度。施工企業應規定各管理層次對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和權限。檢查和驗收活動應由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實施。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做好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
11.1.2 施工企業應配備和管理施工質量檢查所需的各類檢測設備。
11.2 施工質量檢查
11.2.1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質量檢查進行策劃,包括質量檢查的依據、內容、人員、時機、方法和記錄。策劃結果應按規定經批準后實施。
11.2.2 施工企業對質量檢查記錄的管理應符合相關制度的規定。
11.2.3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策劃的安排和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實施檢查。
11.2.4 施工企業應對項目經理部的質量檢查活動進行監控。
11.3 施工質量驗收
11.3.1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策劃并實施施工質量驗收。施工企業應建立試驗、檢測管理制度。
11.3.2 施工企業應在竣工驗收前,進行內部驗收,并按規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11.3.3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資料的管理進行策劃,并按規定加以實施。工程資料的形成應與工程進度同步。施工企業就好按規定及時向有關方移交相應資料。歸檔的工程資料應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11.4 施工質量問題的處理
11.4.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質量問題處理制度,規定對發現質量問題進行有效控制的職責、權限和活動流程。
11.4.2 施工企業應對質量問題的分類、分級報告流程作出規定,按照要求分別報告工程建設有關方。
11.4.3 施工企業應對各類質量問題的處理制定相應措施,經批準后實施,并應對質量問題的處理結果進行檢查驗收。
11.4.4 施工企業應保存質量問題的處理和驗收記錄,建立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1.5 檢測設備管理
11.5.1 施工企業應按照要求配備檢測設備。檢測設備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需要采購或租賃檢測設備,并對檢測設備供應方進行評價;
2 使用前對檢測設備進行驗收;
3 按照規定的周期校準檢測設備,標識其校準狀態并保持清晰,確保其在有效檢定周期內方可用于施工質量檢測,校準記錄應予以保存;
4 對國家或地方沒有校準標準的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校準標準;
5 對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保持其完好狀態。設備的使用、管理人員經過培訓;
6 在發現檢測設備失準時評價已測結果的有效性,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7 對檢測設備所使用的軟件在使用前的確認和再確認予以規定。
12 質量管理自查與評價
12.1 一般規定
12.1.1 施工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自查與評價制度,對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施工企業應對監督檢查的職責、權限、頻度和方法作出明確規定。
12.2 質量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與評價
12.2.1 施工企業應對各管理層次的質量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明確監督檢查的職責、頻度和方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書面整改要求,監督實施并驗證整改效果。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執行;
2 質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實施;
3 崗位職責的落實和目標的實現;
4 對整改要求的落實。
12.2.2 施工企業應對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1 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的實施;
2 對本企業、發包方或監理方提出的意見和整改要求的落實;
3 合同的履行情況;
4 質量目標的實現。
12.2.3 施工企業應對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年度審核和評價。施工企業應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其原因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并跟蹤其整改結果。質量管理審核人員的資格應符合相應的要求。
12.2.4 施工企業應策劃質量管理活動監督檢查和審核的實施。策劃的依據包括:
1 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2 質量管理中的薄弱環節;
3 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4 以往檢查的結果。
12.2.5 施工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監督檢查和審核的記錄,并將所發現的問題及整改的結果作為質量管理改進的重要信息。
12.2.6 施工企業應收集工程建設有關方的滿意情況的信息,并明確這些信息收集的職責、渠道、方式及利用這些信息的方法。
13 質量信息和質量管理改進
13.1 一般規定
13.1.1 施工企業應采用信息管理技術,通過質量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13.1.2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質量信息管理和質量管理改進制度,通過對質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確定改進的目標,制定并實施質量改進措施。
13.1.3 施工企業應明確各層次、各崗位的質量信息字處理和質量管理改進職責。
13.1.4 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改進活動應包括:質量方針和目標的管理、信息分析、質量管理體系評價、糾正與預防措施等。
13.2 質量信息的收集、傳遞、分析與利用
13.2.1 施工企業應明確為正確評價質量管理水平所需收集的信息及其來源、渠道、方法和職責。收集的信息應包括:
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章制度等;
2 工程建設有關方對施工企業的工程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評價;
3 各管理層次工程質量管理情況及工程質量的檢查結果;
4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監督檢查結果;
5 同行業其他施工企業的經驗教訓;
6 市場需求;
7 質量回訪和服務信息。
13.2.2 施工企業應總結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的情況,并將其作為質量分析和改進的信息予以保存和利用。
13.2.3 施工企業保管理層次應按規定對質量信息進行分析,判斷質量管理狀況和質量目標實現的程度,識別需要改進的領域和機會,并采取改進措施。施工企業在分析過程中,應使用有效的分析方法。分析結果應包括:
1 工程建設有關方對施工企業的工程質量、質量管理水平的滿意程度;
2 施工和服務質量達到要求的程度;
3 工程質量水平、質量管理水平、發展趨勢以及改進的機會;
4 與供應方、分包方合作的評價。
13.2.4 施工企業最高管理者應按照規定的周期,分析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狀況,提出改進目標和要求。質量管理體系的評價包括:
1 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2 施工和服務質量滿足要求的程度;
3 工程質量、質量管理活動狀況及發展趨勢;
4 潛在問題的預測;
5 工程質量、質量管理水平改進和提高的機會;
6 資源需求及要求的程度。
13.3 質量管理改進與創新
13.3.1 施工企業應根據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分析和評價,提出改進目標,制定和實施改進措施,跟蹤改進的效果;分析工程質量、質量管理活動中存在或潛在問題的原因,采取適當的措施,并驗證措施的有效性。
13.3.2 施工企業可根據質量管理分析、評價的結果,確定質量管理創新的目標及措施,并跟蹤、反饋實施結果。
13.3.3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保存質量管理改進與創新記錄。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規定(要求)”或“應按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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