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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發布《實驗室認可規則》2018版全文

   日期:2024-08-15 22:05:53     來源:CNAS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67    評論:0
核心提示:近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發布了2018版《實驗室認可規則》、《能力驗證規則》、《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規則》、《標準物質/標

近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發布了2018版《實驗室認可規則》、《能力驗證規則》、《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規則》、《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認可規則》、《檢驗機構認可規則》征求意見稿。文末可以下載6個意見稿全文!

目錄

前言

1 范圍

2 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認可條件

5 認可流程

5.1 初次認可

5.2 擴大、縮小認可范圍

5.3 監督評審

5.4 復評審

6 申請受理要求

7 評審要求

8 對多場所實驗室認可的特殊要求

9 認可變更的要求

9.1 獲準認可實驗室的變更

9.2 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的變更

10 暫停、恢復、撤銷和注銷認可

10.1 暫停認可

10.2 恢復認可

10.3 撤銷認可

10.4 注銷認可

11 權利和義務

11.1 CNAS的權利和義務

11.2 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前言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范開展認可工作,遵循的原則是: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權威信譽、廉潔高效。認可規則是CNAS認可工作公正性和規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規則依據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制定。

本規則規定了CNAS實驗室認可體系運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認可條件、認可流程、申請受理要求、評審要求、對多檢測/校準/鑒定場所實驗室認可的特殊要求、變更要求、暫停、恢復、撤銷、注銷認可以及CNAS和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本規則內容為強制性要求。本規則中的“注”是對條款的解釋和說明。本規則附錄為資料性附錄。

本規則于2006年制訂,2007年第1次修訂,2011年修訂換版,2013年換版后第1次修訂,2015年換版修訂,2016年換版修訂。本次修訂主要是根據ISO/IEC17011:2017《合格評定—認可機構要求》的變化而進行修改。

實驗室認可規則

1 范圍

本規則是CNAS和檢測實驗室、校準實驗室、司法鑒定/法庭科學機構(簡稱:鑒定機構)、醫學實驗室等認可活動相關方應遵循的程序規則。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文件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僅引用的版本適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用。

2.1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

2.2 GB/T27000《合格評定詞匯和通用原則》(idtISO/IEC 17000)。

2.3 ISO/IEC17011《合格評定—認可機構要求》。

2.4 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2.5 CNAS-R02《公正性與保密規則》。

2.6 CNAS-R03《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規則》。

2.7 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

2.8 CNAS-RL03《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

2.9 CNAS-RL04《境外實驗室和檢驗機構受理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本規則引用GB/T2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關術語并采用下列定義:

3.1 認可條件:申請人為獲得認可資格必須滿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請人:正在尋求認可的機構。

3.3 實驗室:從事下列一個或多個活動的機構:

——檢測;

——校準;

——與后續檢測或校準相關的抽樣。

3.4 注銷認可:當獲準認可的機構自愿提出不再維持認可或認可有效期到期未獲認可時,取消認可的過程。

3.5 恢復認可: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在CNAS規定的期限內已實施有效的糾正措施,經CNAS確認后,維持認可的過程。

3.6 授權簽字人:經CNAS認可,可以簽發帶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報告或證書的人員。

3.7 能力驗證:利用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制定的準則評價參加者的能力。

[源自: ISO/IEC17043:2010.3.7—修改:刪除了注]

3.8 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由兩個或多個實驗室對相同或類似的物品進行測量或檢測、鑒定的組織、實施和評價。

[源自:ISO/IEC17043:2010.3.4—修改:增加了“鑒定”]

3.9 測量審核:一個參加者對被測物品(材料或制品)進行實際測試,將測試結果與參考值進行比較的活動。

3.10 監督評審:CNAS為驗證獲準認可機構是否持續地符合認可條件而在認可有效期內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審。

3.11 認可評定:根據認可規則和認可準則的要求,對認可評審的結論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查,并作出有關是否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認可資格的決定意見。

3.12 觀察員:CNAS為特定目的派出的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觀察的人員(不參與評審工作)。

3.13 多場所:具有同一個法人實體,在多個地址開展完整或部分檢測、校準和鑒定活動。

4 認可條件

申請人應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請認可。CNAS將對申請人申請的認可范圍,依據有關認可準則等要求,實施評審并作出認可決定。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獲得認可:

a)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b)符合CNAS頒布的認可準則和相關要求;

c)遵守CNAS認可規范文件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5 認可流程

5.1 初次認可。

5.1.1 意向申請。

申請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書處表示認可意向,如來訪、電話、傳真以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等。申請人需要時,CNAS秘書處應確保其能夠得到最新版本的認可規范和其他有關文件。

5.1.2 正式申請和受理。

5.1.2.1 申請人在自我評估滿足認可條件后(具體要求見本規則第6條),按CNAS秘書處的要求提供申請資料,并交納申請費用。

5.1.2.2 CNAS秘書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5.1.2.3 必要時,CNAS秘書處將安排初訪以確定能否受理申請,初訪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5.1.2.4 在資料審查過程中,CNAS秘書處應將所發現的與認可條件不符合之處通知申請人,但不做咨詢。申請人應對提出的問題給予回復,超過1個月不回復的,會導致不予受理認可申請。回復后超過2個月仍不能滿足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認可申請。

注:“回復”是指對相關問題的澄清、說明,或擬實施整改的措施或計劃。

5.1.2.5 一般情況下,CNAS秘書處在受理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安排評審,但由于申請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如果由于申請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請受理后3個月內不能接受現場評審,CNAS可終止認可過程,不予認可。

5.1.3 文件評審。

5.1.3.1 CNAS秘書處受理申請后,將安排評審組長審查申請資料。

5.1.3.2 只有當文件評審結果基本符合要求時,才可安排現場評審。

5.1.3.3 文件評審發現的問題,CNAS秘書處應反饋給申請人。

5.1.3.4 必要時,CNAS秘書處將安排預評審以確定能否安排現場評審,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5.1.4 組建評審組。

5.1.4.1 CNAS秘書處以公正性為原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范圍(如檢測/校準/鑒定專業領域、實驗室檢測/校準/鑒定場所與檢測/校準/鑒定規模等)組建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評審組,并征得申請人同意。除非有證據表明某評審員有影響公正性的可能,否則申請人不得拒絕指定的評審員。

5.1.4.2 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CNAS的評審組安排的申請人,CNAS可終止認可過程,不予認可。

5.1.4.3 需要時,CNAS秘書處可在評審組中委派觀察員。

5.1.5 現場評審。

5.1.5.1 評審組依據CNAS的認可準則、規則和要求及有關技術標準對申請人申請范圍內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覆蓋申請范圍所涉及的所有活動及相關場所。現場評審時間和人員數量根據申請范圍內檢測/校準/鑒定場所、項目/參數、方法、標準/規范等的數量確定。

5.1.5.2 一般情況下,現場評審的過程是:

a)首次會議;

b)現場參觀(需要時);

c)現場取證;

d)評審組與申請人溝通評審情況;

e)末次會議。

5.1.5.3 評審組現場評審時,如發現被評審實驗室在相關活動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它明顯有損于CNAS聲譽和權益的情況,應及時報告CNAS秘書處。如被評審實驗室存在上述問題或未履行11.2條中規定的義務,情況嚴重時,CNAS有權終止認可過程,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5.1.5.4 評審組長應在現場評審末次會議上,將現場評審結果提交給被評審實驗室。

5.1.5.5 對于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被評審實驗室應及時實施糾正,需要時采取糾正措施,糾正/糾正措施通常應在2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如需進行現場驗證時,被評審實驗室應予配合,支付評審費,并承擔其他相關費用。

5.1.5.6 糾正/糾正措施驗證完畢后,評審組長將最終評審報告和推薦意見報CNAS秘書處。

5.1.6 認可評定。

5.1.6.1 CNAS秘書處將對評審報告、相關信息及評審組的推薦意見進行符合性審查,必要時要求實驗室提供補充證據,向評定專門委員會提出是否推薦認可的建議。

5.1.6.2 CNAS秘書處提出的建議與評審組的推薦意見不一致時,CNAS秘書處應將不一致之處通報被評審實驗室和評審組。

5.1.6.3 CNAS秘書處負責將評審報告、相關信息及推薦意見提交給評定專門委員會,評定專門委員會對申請人與認可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并作出評定結論。評定結論可以是以下四種情況之一:

a)予以認可;

b)部分認可;

c)不予認可;

d)補充證據或信息,再行評定。

5.1.6.4 CNAS秘書長或授權人根據評定結論作出認可決定。

5.1.6.5 當CNAS對實驗室作出不予認可或部分認可的決定后,實驗室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以下要求:

a)由于誠信問題,如欺詐、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等行為,而不予認可的實驗室,須在CNAS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24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權利。

注:如果現場評審發現實驗室多項申請認可的項目/參數不具備申請時所聲明的能力,則適用此條,不適用c)條。

b)由于實驗室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而不予認可的實驗室,自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實驗室管理體系須有效運行6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c)由于實驗室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不能滿足要求,例如人員、設備、環境設施等,而不予認可或部分認可的實驗室,對于不予認可的技術能力須在自我評估滿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還須提供滿足要求的相關證據。

注:此條僅適用于個別能力不予認可,如果是多項能力不予認可,則適用于a)條。

5.1.7 發證與公布。

5.1.7.1 CNAS認可周期通常為2年,即每2年實施一次復評審,做出認可決定。

5.1.7.2 CNAS秘書處向獲準認可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認可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年。認可證書有效期到期前,如果獲準認可實驗室需繼續保持認可資格,應至少提前1個月向CNAS秘書處表達保持認可資格的意向。

5.1.7.3 CNAS秘書處根據實驗室維持認可資格的意向,以及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歷次評審的結果和歷次認可決定,換發認可證書。

5.1.7.4 CNAS秘書處負責公布獲準認可實驗室的認可狀態信息、基本信息和認可范圍并及時更新。

注1:英文認可范圍根據實驗室自愿申請來提供。

注2:CNAS秘書處根據需要對認可范圍采取預公布,保證準確性。

5.2 擴大、縮小認可范圍。

5.2.1 擴大認可范圍。

5.2.1.1 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認可有效期內可以向CNAS秘書處提出擴大認可范圍的申請。注:對于不能滿足認可要求或違反認可規定而被暫停認可的實驗室,在其恢復認可資格前,CNAS不受理其擴大認可范圍申請。

5.2.1.2 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屬于擴大認可范圍:

a)增加檢測/校準/鑒定方法、依據標準/規范、檢測/鑒定對象/校準儀器、項目/參數;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標準,按變更處理,不作為擴大認可范圍。

b)增加檢測/校準/鑒定地點;

c)擴大檢測/校準/鑒定的測量范圍/量程;

d)取消限制范圍。

5.2.1.3 CNAS秘書處根據情況可在監督評審、復評審時對申請擴大的認可范圍進行評審,也可根據獲準認可實驗室需要,單獨安排擴大認可范圍的評審。當獲準認可實驗室需要在監督評審或復評審的同時擴大認可范圍時,應至少在現場評審前2個月提出擴大認可范圍的申請。

5.2.1.4 擴大認可范圍的認可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必須經過申請、評審、評定和批準。

5.2.1.5 擴大認可范圍申請的受理與評審要求,與初次認可申請相同。

5.2.1.6 CNAS秘書處原則上不允許評審組在現場評審時受理實驗室提出的擴大認可范圍的申請。

5.2.1.7 批準擴大認可范圍的條件與初次認可相同,獲準認可實驗室在申請擴大認可的范圍內必須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符合認可準則所規定的要求。

5.2.2 縮小認可范圍。

5.2.2.1 縮小認可范圍的條件以下情況(但不限于),可以導致縮小認可范圍:

a)獲準認可實驗室自愿申請縮小其認可范圍;

b)業務范圍變動使獲準認可實驗室失去原認可范圍內的部分能力;

c)監督評審、復評審或能力驗證的結果表明,在CNAS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獲準認可實驗室的某些技術能力或質量管理不再滿足認可要求。

d)CNAS的認可要求變化后,在CNAS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獲準認可實驗室未能完成轉換,導致其某些技術能力或質量管理不再滿足認可要求。

5.2.2.2 縮小認可的范圍經批準后,新的認可范圍將按5.1.7.2條的規定予以公布。

5.3 監督評審。

監督評審的目的是為了證實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認可有效期內持續地符合認可要求,并保證在認可規則和認可準則或技術能力變化后,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以符合變化的要求。獲準認可實驗室均須接受CNAS的監督評審。監督評審中如發現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持續符合認可條件,CNAS應要求其限期實施糾正,需要時采取糾正措施,情況嚴重的可立即予以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

監督評審方式包括現場評審和其他評審,其他評審方式如:

a)就與認可有關的事宜詢問獲準認可實驗室;

b)審查獲準認可實驗室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使用和認可狀態聲明;

c)要求獲準認可實驗室提供文件和記錄進行審查(如審核報告、用于驗證獲準認可實驗室服務有效性的內部質量控制結果、投訴記錄、管理評審記錄等)。

5.3.1 定期監督評審。

5.3.1.1 對于初次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應在認可批準后的12個月內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監督評審,定期監督評審的重點是核查獲準認可實驗室管理體系的維持情況。注:兩次復評審之間之間將不再安排定期監督評審。

5.3.1.4 對于多場所的獲準認可實驗室,定期監督評審應覆蓋所有場所。對于同時獲得檢測、校準和鑒定能力認可的實驗室,定期監督評審應同時覆蓋檢測領域、校準領域和鑒定領域。

5.3.1.5 定期監督評審采用現場評審的方式,不需要獲準認可實驗室提出申請,評審要求和現場評審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監督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方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實施糾正,需要時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糾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為2個月,對于嚴重不符合,應在1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驗證活動所需費用,包括評審費及相關費用等,由被評審實驗室承擔。由于獲準認可實驗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糾正措施,或糾正/糾正措施未能通過驗證時,CNAS可以視情況作出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注:CNAS-GL008《實驗室認可評審不符合項分級指南》給出了一般不符合項和嚴重不符合項的界定,可供參考。

5.3.1.6 在實施定期監督評審時,應考慮初次評審的結果、變更情況、參加能力驗證的情況等,尤其是能力驗證結果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實施情況。此外,還應關注實驗室對不可獲得能力驗證的技術能力所制定的質量監控措施。

5.3.2 不定期監督評審。

5.3.2.1 在發生(但不限于)以下情況時,CNAS可視需要隨時安排對實驗室的不定期監督評審:

a)CNAS的認可要求發生變化;

b)CNAS秘書處認為需要對投訴或其他情況反映進行調查;

c)獲準認可實驗室發生本規則9.1.1條所述變化;

d)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滿足CNAS公布的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要求,或能力驗證活動出現多次不滿意結果;

e)獲準認可實驗室因違反認可要求曾被暫停認可資格;

f)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發現存在較多問題;

g)獲準認可實驗室在定期評審中被發現存在較多問題;

h)獲準認可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校準證書/鑒定文書的數量增長速度異常;

i)CNAS秘書處認為有必要進行的專項檢查。

5.3.2.2 不定期監督評審方式可以是現場評審,也可以是其他評審方式,如文件評審等。

5.3.2.3 不定期監督評審的范圍通常是認可范圍以及認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當不定期監督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實驗室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實施糾正,需要時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糾正措施完成期限與定期監督評審要求一致。

5.4 復評審。

5.4.1 對于已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應每2年(每24個月)接受一次復評審,評審范圍涉及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已獲認可的全部技術能力。

注1:獲準認可后,第1次復評審的時間是在認可批準之日起2年(24個月)內。注2:兩次復評審的現場評審時間間隔不能超過2年(24個月)。

5.4.2 復評審不需要獲準認可實驗室提出申請。

5.4.4 復評審/采用現場評審的方式,評審的要求和現場評審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對于現場評審中發現不符合項的整改時限和要求與定期監督評審相同,按5.3.1.5條執行。

6 申請受理要求

6.1 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真實可靠,申請人不存在欺詐、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的行為。

注:違反申請資料真實可靠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

——提交的申請資料有不真實的情況;

——同一材料內或材料與材料之間多處出現自相矛盾或時間邏輯錯誤;

——與其他申請人資料雷同等。

6.2 申請人應對CNAS的相關要求基本了解,且進行了有效的自我評估,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完整、表述準確、文字清晰。注:申請認可的境內實驗室,應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請材料,必要時可提供中、外文對照材料。

6.3 申請人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活動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6.4 建立了符合認可要求的管理體系,且正式、有效運行6個月以上。即:管理體系覆蓋了全部申請范圍,滿足認可準則及其在特殊領域的應用說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組織機構設置合理,崗位職責明確,各層文件之間接口清晰。

6.5 進行過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審,并能達到預期目的。

注:內審和管理評審應在管理體系運行6個月以后進行。

6.6 申請的技術能力滿足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的要求。

6.7 申請人具有開展申請范圍內的檢測/校準/鑒定活動所需的足夠的資源,例如主要人員,包括授權簽字人應能滿足相關資格要求等。

6.8 使用的儀器設備的量值溯源應能滿足CNAS相關要求。

6.9 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有相應的檢測/校準/鑒定經歷。

注1:申請人申請的檢測/校準/鑒定能力應為經常開展且成熟的項目。

注2:對于不申請實驗室的主要業務范圍,只申請次要工作領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對于雖然申請了主要業務范圍,但不申請認可其中的主要項目,只申請認可次要項目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注3:對所申請認可的能力,申請人應有足夠的、持續不斷的檢測/校準/鑒定經歷予以支持。如近兩年沒有檢測/校準/鑒定經歷,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申請人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校準/鑒定活動,如每個月低于1次,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量控制記錄。對特定檢測/校準/鑒定項目,申請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樣品太少,無法建立質量控制措施的,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

6.10 CNAS具備對申請人申請的檢測/校準/鑒定能力,開展認可活動的能力。

6.11 CNAS認可準則和要求類文件不能作為申請人的能力申請認可。

6.12 CNAS秘書處認為有必要滿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6.13 存在以下情況時,將不受理申請人的認可申請:

a)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或提交的申請資料有不真實的情況,或申請人存在欺詐行為、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等。

b)申請人不能遵守認可合同、廉潔自律等內容。

c)不能滿足上述6.2~6.11條的要求。

d)5.1.2.4所述情況。

6.14 當CNAS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申請人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a)由于6.13a)和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認可申請的,CNAS秘書處在作出受理決定之后的24個月內不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在獲得對該實驗室誠信、廉潔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認可申請。

b)由于申請人管理體系不能滿足認可要求或體系運行有效性存在問題不予受理認可申請的(如不能滿足6.4、6.5條要求),申請人須在作出受理決定6個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c)由于技術內容不能滿足要求不予受理認可申請的(如6.6~6.9條),申請人須在滿足相關技術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7 認可評審的要求

7.1 評審組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資料,當發現文件不符合要求時,CNAS秘書處或評審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采取糾正或糾正措施,經驗證合格后,方可實施現場評審。必要時CNAS秘書處可要求申請人的管理體系再運行相應的時間(一般為3個月)后實施現場評審。

7.2 根據技術能力確認需要,現場評審時,評審組可安排測量審核,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7.3 評審組應對申請人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CNAS要求授權簽字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a)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工作經歷,熟悉授權簽字范圍內有關檢測/校準/鑒定標準,檢測/校準/鑒定方法及檢測/校準/鑒定程序,能對檢測/校準/鑒定結果作出正確的評價,了解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了解設備維護保養和校準的規定并掌握校準狀態;

b)熟悉認可規則和政策要求、認可條件,特別是獲準認可實驗室義務,以及帶認可標識/聯合標識檢測/校準/鑒定報告或證書的使用規定;

c)在對檢測/校準/鑒定結果的正確性負責的崗位上任職,并有相應的管理職權。

7.4 對于使用租用設備的申請人,必須能夠完全支配使用。租用設備的使用權必須完全轉移,并在申請人的設施中使用。

7.5 對于開展內部校準的檢測、鑒定實驗室,應滿足CNAS關于內部校準的要求。

7.6 當測量結果無法溯源至國際單位制(SI)單位或與SI單位不相關時,測量結果應溯源至RM、公認的或約定的測量方法/標準,或通過實驗室間比對等途徑,證明其測量結果與同類實驗室的一致性。當采用實驗室間比對的方式來提供測量的可信度時,應保證定期與3家以上(含3家)實驗室比對。可行時,應是獲得CNAS認可,或APLAC、ILAC多邊承認協議成員認可的實驗室。

7.7 申請人中的關鍵崗位人員(如授權簽字人、給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操作專用設備人員等)應與實驗室有固定、合法的勞動關系。從事檢測、校準或鑒定活動的人員不得在其他同類型實驗室從事同類的檢測、校準、鑒定活動。對法律法規中有從業資質要求的人員,應符合相關要求。

7.8 現場評審時,被評審實驗室存在下列任何情況之一,可以中止評審,不予推薦認可:

a)申請人實際狀況與申請資料描述嚴重不符,或發現申請人存在欺詐、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的行為;

b)申請人管理體系控制失效;

c)現場不具備評審條件;

d)申請人不配合評審工作,以致無法進行評審;

e)發現申請人存在不誠信行為;

f)5.1.5.3中所述情況。

7.9 發現被評審實驗室存在以下情況時,實驗室將不能獲得認可:

a)實驗室的實際狀況與申請資料嚴重不符,或發現申請人存在欺詐、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的行為。

b)申請認可范圍中多個項目/參數不具備檢測/校準/鑒定能力,包括缺少儀器設備、設施環境不能滿足要求、人力資源不能滿足要求等。

c)對于申請的技術能力沒有檢測/校準/鑒定經歷,或沒有對檢測/校準/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進行過評價、確認,或沒有實施質量控制。

d)被評審實驗室提供不真實的管理體系運行記錄,包括相應的檢測/校準/鑒定記錄。

e)被評審實驗室的管理體系運行失效,認可準則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況。

f)7.7中所述情況。

8 對多場所實驗室認可的特殊要求

對于多檢測/校準/鑒定場所的實驗室認可,除滿足單一場所實驗室認可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各條的要求。

8.1 管理體系。

8.1.1 實驗室的管理體系應覆蓋到各個開展檢測/校準/鑒定活動或與開展檢測/校準/鑒定活動相關的所有場所。

8.1.2 各個場所內部的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需要時,應配備相應的質量和技術管理。

8.1.3 各個場所參加能力驗證活動的頻次和覆蓋的領域應滿足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的要求。

8.2 申請及受理。

8.2.1 實驗室填寫認可申請書時,應按申請書的要求分場所提供相關材料。

8.2.2 對于不在同一地址開展檢測/校準/鑒定活動的實驗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8.2.3 申請認可時,各個開展檢測/校準/鑒定活動的場所其管理體系均應正式運行6個月以上,且進行過覆蓋該場所所有活動的內審和管理評審。

8.3 認可評審。

8.3.1 實驗室認可現場評審活動應覆蓋申請人申請范圍涉及的所有場所。

8.3.2 現場評審時,各場所的技術能力應分別進行確認(包括進行現場試驗),即使其技術能力與總部或其他場所完全相同。

8.4 認可證書。

8.4.1 CNAS根據實驗室開展檢測/校準/鑒定活動的不同場所,分別公布能力范圍。

8.4.2 當同一檢測、校準或鑒定活動需要在多個場所共同完成時,可在公布的認可范圍內對地址進行說明。

9 認可變更的要求

9.1 獲準認可實驗室的變更。

9.1.1 變更通知。

獲準認可實驗室如發生下列變化,應在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CNAS秘書處:

a)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發生變化;

b)獲準認可實驗室的組織機構、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

c)認可范圍內的檢測/校準/鑒定依據的標準/方法、重要試驗設備、環境、檢測/校準/鑒定工作范圍及有關項目發生改變;

d)其他可能影響其認可范圍內業務活動和體系運行的變更。

注1: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名稱、地址、檢測/校準/鑒定依據的標準/方法、授權簽字人等發生變更,應填寫并提交《變更申請書》。

注2: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其他信息(如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發生變更,應及時更新。

9.1.2 變更的處理。

9.1.2.1 CNAS秘書處在得到變更通知并核實情況后,CNAS視變更性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進行監督評審或復評審;

b)維持、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認可;

c)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

d)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9.1.2.2 當實驗室的環境發生變化,如搬遷,實驗室除按9.1.1條規定通報CNAS秘書處外,還應立即停止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并制定相應的驗證計劃,保留相關記錄,待CNAS確認后,方可繼續(恢復)在相應領域內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

9.1.2.3 當實驗室發生9.1.1條所述變更而未及時或如實通報CNAS秘書處,或對于需要CNAS確認,而CNAS尚未確認,就使用認可標識時,CNAS將視情況作出暫停或撤銷認可處理。

9.2 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的變更。

9.2.1 當認可規則、認可準則、認可要求發生變更時,CNAS秘書處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獲準認可實驗室和有關申請人,詳細說明認可規則、認可準則以及有關要求所發生的變化。

9.2.2 當認可條件和認可準則發生變化時,CNAS應制訂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轉換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以便讓獲準認可實驗室有足夠的時間適應新的要求。CNAS可以通過監督評審或復評審的方式對獲準認可實驗室與新要求的符合性進行確認,在確認合格后方能維持認可。

9.2.3 獲準認可實驗室在完成轉換后,應及時通知CNAS秘書處。獲準認可實驗室如在規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轉換,CNAS可以暫停、撤銷認可。

10 暫停、恢復、撤銷和注銷認可

CNAS秘書處可用CNAS網站公告、郵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適當方式送達認可決定。

10.1 暫停認可。

10.1.1 獲準認可實驗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動申請,或不能持續地符合CNAS的認可條件和要求,例如:

a)不能滿足能力驗證要求;

b)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監督或復評審;

c)不按時繳納費用;

d)在監督評審或復評審過程中發現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不能維持或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糾正措施;

e)實驗室的技術能力,如:人員、設施、環境(如搬遷)、檢測/校準/鑒定依據的方法、計量標準等發生變化,未按9.1.1條規定通報CNAS秘書處,或未經CNAS確認繼續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

f)現場評審發現實驗室的管理能力和/或技術能力不能滿足認可要求;

g)當認可規則、認可要求和認可準則發生變化,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按時完成轉換;

h)獲準認可實驗室存在其他違反認可規定的情況。

CNAS可以暫停實驗室部分或全部認可范圍,暫停期不大于6個月。

10.1.2 獲準認可實驗室在暫停期間不得在相關項目上發出帶有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報告或證書,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隱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暫停認可的范圍仍然有效。

10.2 恢復認可。

10.2.1 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規定的暫停期限內實施糾正措施,并經CNAS確認符合要求后,可以恢復認可資格。

10.2.2 對于由于違反認可規定而被暫停認可的實驗室,不能提前恢復認可資格。

10.3 撤銷認可。

10.3.1 在下列情況下,CNAS應撤銷認可:

a)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實驗室超過暫停期仍不能恢復認可;

b)由于認可規則或認可準則變更,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或不愿繼續滿足認可要求;

c)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履行CNAS規則規定的義務;

d)現場評審發現實驗室的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

e)現場評審發現實驗室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

f)發現獲準認可實驗室有惡意損害CNAS聲譽行為;

g)實驗室存在不誠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弄虛作假,不如實做出承諾,或不遵守承諾,存在欺詐、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的行為等。

10.3.2 當CNAS對實驗室作出撤銷認可的決定后,實驗室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以下要求:

a)由于10.3.1條中a)原因撤銷認可的,實驗室在自我評估已滿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b)由于10.3.1條中b)和d)原因撤銷認可的,實驗室須在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c)由于10.3.1條中c)原因撤銷認可的,實驗室須在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12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d)由于10.3.1條中e)、f)和g)原因撤銷認可的,實驗室須在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24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權力。

10.4 注銷認可。

在下列情況下,CNAS應注銷認可:

a)獲準認可實驗室自愿申請撤銷認可;

b)認可有效期到期未獲得認可資格。

11 權利和義務

11.1 CNAS的權利和義務。

11.1.1 CNAS有權對實驗室開展的活動和認可證書及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

11.1.2 CNAS有權根據相關方的投訴對實驗室進行現場調查和跟蹤調查,并據以提出整改要求。

11.1.3 CNAS有權針對實驗室不符合CNAS規定的情況,作出暫停、恢復、撤銷認可資格的決定。

11.1.4 CNAS有義務利用網站公開獲準認可實驗室的認可狀態信息并及時更新,信息包括:

a)已認可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

b)認可的批準日期和終止日期;

c)認可范圍。

11.1.5 CNAS有義務向獲準認可實驗室提供與認可范圍有關的、適宜的測量結果溯源途徑的信息。

11.1.6 CNAS有義務提供簽署相關ILAC和APLAC多邊承認協議以及其他一些國際安排的信息。

11.1.7 CNAS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已獲準認可實驗室,在對更改內容和生效日期作出決定之前,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以便獲準認可的實驗室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調整。

11.1.8 CNAS有義務及時向申請/已獲認可實驗室提供最新版本的認可規則、準則和其它有關文件,有計劃地對實驗室進行有關的認可知識的宣貫和培訓,并以積極態度,主動征詢實驗室的意見,注意隨時收集認可工作中實驗室的相關信息反饋,促進CNAS認可體系的持續改進。

11.1.9 為了解實驗室和潛在客戶的需求,CNAS有義務及時答復有關認可問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發布和客戶反饋系統,通過組織宣傳、培訓活動,滿足實驗室需求。

11.1.10 CNAS有義務遵守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和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APLAC)相互承認協議中的要求,不將已加入相互承認協議的認可機構作為競爭對手。

11.1.11 除需要公開的信息外,CNAS有義務對在實驗室認可活動中獲得或產生的其他信息,如商業、技術等信息保密。

11.2 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11.2.1 申請認可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11.2.1.1 實驗室有權獲得CNAS的相關公開文件。

11.2.1.2 實驗室有權獲得本實驗室認可評審安排進度、評審組成員及所服務的單位等信息。

11.2.1.3 實驗室有權對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有權對CNAS工作人員及評審組成員的工作提出投訴。

11.2.1.4 在基于公正性原因時,實驗室有權對評審組的組成提出異議。

11.2.1.5 實驗室有義務了解CNAS的有關認可要求和規定。

11.2.1.6 實驗室有義務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和相關信息,并保證內容真實、準確。

11.2.1.7 實驗室有義務服從CNAS秘書處的各項評審安排,為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絕CNAS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評審的見證人員)。

11.2.2 獲準認可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11.2.2.1 實驗室有權在規定的范圍內宣傳其從事的相應的技術能力已被認可。

11.2.2.2 實驗室有權在其獲認可范圍內出具的證書或報告以及擬用的廣告、專用信箋、宣傳刊物上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

11.2.2.3 實驗室有權對CNAS工作人員、評審人員的工作提出投訴,并有權對CNAS針對其作出的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

11.2.2.4 實驗室有權自愿終止認可資格。

11.2.2.5 實驗室有義務確保其運作和提供的服務持續符合本規則第4條中規定的認可條件。

11.2.2.6 實驗室有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11.2.2.7 實驗室有義務為CNAS秘書處安排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絕CNAS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評審的見證人員)。

11.2.2.8 實驗室應參加CNAS秘書處指定的能力驗證、實驗室比對或測量審核活動。

11.2.2.9 實驗室應對其出具的證書或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試驗數據、意見和解釋等內容)負責,為客戶保守秘密。

11.2.2.10 實驗室有義務建立客戶投訴處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訴后2個月內未能使相關方滿意,應將投訴的概要和處理經過等情況通知CNAS秘書處。

11.2.2.11 實驗室在發生本規則9.1.1條所述變化時,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CNAS秘書處;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按照CNAS要求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完成后通知CNAS秘書處。

11.2.2.12 實驗室有義務做到公正誠實,不弄虛作假,不從事任何有損CNAS聲譽的活動。

11.2.2.13 實驗室有義務在其證書、報告或宣傳媒介,如廣告、宣傳資料或其他場合中表明其認可狀態時,符合CNAS的有關規定。

11.2.2.14 實驗室有義務在被CNAS撤銷認可或自愿注銷認可資格時,或在認可證書(或認可決定書)明示認可的期限逾期時,立即交回認可證書,停止在證書、報告或宣傳材料上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認可資格仍然有效。

11.2.2.15 實驗室有義務經常瀏覽CNAS網站,及時獲得認可狀態、認可要求等相關信息。

11.2.2.16 實驗室有義務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11.2.2.17 實驗室有義務及時將認可資格的暫停、縮小、撤銷及相關后果告知其受影響的客戶,不得有不當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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