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辦法》《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為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支撐?!妒袌霰O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辦法》對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的開展與管理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各方職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指明未來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工作重點和發展方向,為標準制修訂計劃提供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
為加強和規范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總局制定了《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月4日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工作,規范和保障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指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化建設中需要統一的各類標準和規范。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工作,包括標準的提出、立項、制定、實施、宣貫、復審及動態維護等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信息中心(以下簡稱總局信息中心),在總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總局網信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擬定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的總體規劃及相關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等;
(二)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建設;
(三)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項目的立項工作;(四)負責組織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制定、宣貫、實施、復審以及動態維護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信息化建設相關標準化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實際業務發展的需要,提出本部門業務范圍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制定需求建議;
(二)協助總局信息中心組織開展本部門業務相關信息化標準的起草、宣貫、實施工作;
(三)組織開展或協助總局信息中心開展本部門業務相關信息化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第七條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信息化標準化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地區實際業務發展和信息化建設需要,提出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立項建議或標準制定需求;
(二)協助總局信息中心開展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制定工作;
(三)經總局信息中心授權,承擔相關信息化標準的起草工作;
(四)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在本地區的實施、宣貫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提出、立項
第八條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提出,主要有以下三種途徑:
(一)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市場監管信息化總體發展和標準體系建設的需要,提出標準制定的需求;
(二)總局各業務部門根據實際業務發展的需要,提出標準制定的需求;
(三)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區信息化建設和業務發展的需要,提出標準制定的需求建議。
第九條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立項,應當:
(一)符合市場監管改革發展的要求,滿足市場監管業務的實際需要;
(二)符合國家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戰略部署和相關要求,滿足市場監管信息化發展的需要;
(三)在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框架下,綜合考慮相關標準之間的構成以及與現行信息化領域國家標準的銜接配套。
第十條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提出,需填寫信息化標準立項建議書(附表1),應充分闡述擬立項標準目的和意義、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制定周期,以及與相關標準間的關系等內容。
第十一條 總局信息中心組織對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立項。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根據市場監管業務改革發展的實際,標準在制定過程中,確需進行調整的,須填寫《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附表2),經審核通過后予以調整。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 標準的制定應遵循“有標貫標,無標制定”的原則,即在現有的國家標準不能完全滿足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制定相應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
標準的制定包括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批準發布等環節。
第十四條 通過立項的標準,總局信息中心組織起草或委托有關單位作為標準起草單位牽頭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應參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和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等相關要求。標準起草單位對其起草的標準的質量和技術內容負責。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單位要將形成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向相關各方征求意見。對于涉密標準,應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根據標準的內容、緊急程度等確定,一般為7至30日。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處理時,應統籌兼顧多方的意見;對存在較大分歧的意見,應進行廣泛協調。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調整的,應當再次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反饋的意見,對標準文本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表3)及其他相關材料等標準送審文件。
第十九條 總局信息中心負責組織對標準送審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包括:
(一)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否與技術內容協調一致;
(二)技術內容是否體現信息化建設的實際需求;
(三)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是否有可靠的依據,并與相關標準相協調;
(四)對有分歧和爭論的問題,是否取得一致意見;
(五)標準的編寫是否符合信息化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
第二十條 標準審查由市場監管領域業務專家、信息化專家和標準化專家等相關方人員組成標準審查委員會,并設主任委員一名,主持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準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審查形式,特殊情況不能采用會議審查的,可采取函審形式。
采取會議審查的,要以會議紀要形式出具審查意見。審查意見需由主任委員簽字,并附參加標準審查會議的專家名單。
采取函審的,每位函審專家要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標準審查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依據標準審查專家意見修改完善標準,形成標準報批稿,連同編制說明、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表、專家名單(附表4)、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等,一并報總局信息中心。
標準審查結論為不通過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繼續修改或根據審查結論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總局信息中心對標準報批稿進行審定,必要時報總局網信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四條 標準審定通過后,以總局名義在市場監管系統內發布實施。審定未通過的,由標準起草單位根據要求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及年號組成,標準代號使用“SG”標識。
第二十六條 標準發布后,如發現個別技術內容存在問題,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的,以標準修改單(附表5)形式修改并發布。
第二十七條 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檔,按市場監管信息化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五章 標準的實施、宣貫
第二十八條 標準發布后,總局信息中心應組織開展標準的實施、宣貫、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總局信息中心應調研、收集、總結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并適時修改完善。
第六章 標準的復審
第三十條 標準實施后,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市場監管業務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組織對標準進行復審。
第三十一條 標準復審后,分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無需修訂的,保持標準原狀;
(二)需要修訂的,開展修訂工作;
(三)已無實際需求的,予以廢止。
對于繼續有效的標準,在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方注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第三十二條 標準在發布后,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當廢止:
(一)有相應的國家標準發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標準的適用環境或條件已不復存在;
(三)其他應當廢止的情況。
對于廢止的標準,由總局信息中心向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發布通告。
第七章 標準的動態維護
第三十三條 動態維護型標準,是指需要進行動態維護的數據元、代碼類標準以及其他必須進行動態維護方可有效實施的標準。
第三十四條 標準的動態維護,是指根據需求對動態維護型標準的內容進行動態維護更新并及時公布。
第三十五條 總局信息中心負責動態維護型標準的動態維護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局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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