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社廳等3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要求,為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政策落實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續實施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延續實施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政策,適用于單位應繳納部分。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可延長至3個月,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可延長至1年,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于2023年底前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緩繳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應先為其補齊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失業保險費不影響單位或個人享受失業保險相關待遇。緩繳工傷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20%,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政策。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提高至90%。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政策執行。實施上述政策的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備付期限=本統籌地區2021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決算數÷本統籌地區2021年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小計決算數,下同),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要大力推廣“免申即享”經辦模式,對沒有對公銀行賬戶的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
四、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范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可持發證日期在12個月以內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向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時失業保險金實際發放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參保職工可按規定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2個月及以上。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間,因參保年限不足而審核不通過的申領信息由職工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復核。證書要在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zscx.osta.org.cn)上可以查詢到,補貼標準為初級(五級)1000元、中級(四級)1500元、高級(三級)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不超過3次,與就業補助資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列支的職業培訓補貼不得同時享受。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繼續實施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享受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含職業技能鑒定考核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與就業補助資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列支的職業培訓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六、繼續實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實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實施范圍為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就業補助資金申領條件的人員和單位,支出項目包括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4項。試點資金支出總額度應控制在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的15%以內。
七、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區域或出現實施靜態管理7日以上區域的縣(市、區),可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按500元/人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縣級及以上防疫指揮部門有關規定,通過大數據比對,按照調整風險或實施靜態管理起始月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的人數直接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中小微勞務派遣企業按自用職工(由勞務派遣企業出資繳納失業保險費)人數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由中小微勞務派遣企業派遣到其他中小微企業的職工(由用工企業實際出資繳納失業保險費),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由實際用工的中小微企業享受。實施上述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2年以上,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同時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省本級獨立開戶參保的中小微企業,由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參照落實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八、大力支持職業技能培訓。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不足的統籌地區,在各項保生活穩崗位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最高可提取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的4%至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統籌用于職業技能培訓。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辦法由符合實施條件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制定,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九、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保障范圍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各統籌地區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標準和領取期限等按照當地2020年相關規定執行。每人只能申領享受一次,不得跨統籌地區、跨年度重復申領。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間審核不通過的2022年新發生參保失業人員的申領信息,由申領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復核。復核通過的,按月發放;申請時在本通知保障范圍內,復核時已構成停發情形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申請提交之日起計算補發符合申領條件期間的失業補助金或臨時生活補助。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等常規性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
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統籌地區要密切監測失業保險基金運行狀況,加強形勢研判,健全基金審核、公示、撥付等監督機制,完善待遇申領信息比對核查系統,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續。對執行失業保險保生活穩崗位提技能政策導致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相關統籌地區應嚴格落實財政保障責任,確保失業人員待遇正常發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強化宣傳解讀,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統籌抓好失業保險保生活穩崗位提技能政策落地見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統籌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有關情況及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報告。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山東省稅務局
2022年5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失業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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