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恩施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恩施市促進工業和商貿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暫行)
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全市工業經濟和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湖北省委關于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鄂發〔2019〕21號)、《中共恩施州委 恩施州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工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恩施州發〔2019〕11號)和《中共恩施市委 恩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恩市發〔2019〕5號)、《恩施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恩施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招商引資八項政策清單(2018)>的通知》(恩施州政發〔2018〕7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進工業招商
(一)項目用地支持
1. 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醫藥、新能源環保、高端裝備制造、電子信息、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下同),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僅指廠房、設備投資,下同)達1000萬元(含)以上,城市規劃區內投資強度達到200萬元/畝,城市規劃區外投資強度達到100萬元/畝的工業招商項目和新建、改擴建工業項目,原則上土地供應價格城市規劃區內不超過20萬元/畝,城市規劃區外不超過10萬元/畝。
2. 工業項目可采取“先租賃后出讓”的方式取得用地,即投資企業與市人民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后,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市政府委托的單位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在一定租期內(不超過5年)達到約定的投入條件(包括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后,再按相關規定協議出讓,租賃期間按年交納土地租金(城市規劃區內10元/平方米/年,城市規劃區外8元/平方米/年)。
3. 新引進的工業企業屬世界500強或中國制造業500強的,城市規劃區內供地條件達到“六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通氣、通網絡信號、通污水管網、完成場地平整),城市規劃區外供地條件達到“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完成場地平整)。
4. 市屬園區內新增工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建立健全標準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實現拿地即可開工。
(二)固定資產投入補助
1. 新引進且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不少于3000萬元(其中國家級高新技術、農業加工企業不少于2000萬元)的工業項目投產后,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2. 新引進工業項目入駐政府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至2億元的(其中國家級高新技術、農業加工企業不少于3000萬元),按廠房面積給予300-7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助;實際裝修單價低于300元/平方米的,按實際發生額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達2億元(含)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制定補助標準。
(三)物流成本補助
1. 新引進工業企業當年繳納稅收達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年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對企業貨物物流運輸費用給予補助,累計補助不超過5年,每年補助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2. 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且整體搬遷至本市的工業企業,對其設備(不含新購設備)搬遷運輸費用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7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總部企業落戶獎勵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到本市設立總部、研發中心、結算中心,或將上述機構注冊在本市的,除享受普惠性優惠政策外,租用辦公用房的,自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內按同地段租金平均價格的50%給予補助;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價款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綜合型總部企業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功能型總部企業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五)企業高端人才獎勵
經認定的知名企業和總部企業高管、科研、技術等高層次人才,在本市工業企業工作期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年內等額予以補貼。
(六)財稅支持
1. 對新引進不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規上”工業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3年免征;主營業務屬《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中規定項目,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及以上的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對新引進不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規上”工業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3年給予100%獎勵,第4至6年給予50%獎勵。
(七)外商投資獎勵
在本市新注冊且實際投產的外資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達200萬美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1美元獎勵0.1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八)招商引資中介獎勵
1. 本地工業企業引進其上下游產業鏈項目落戶本市并新注冊公司,項目投產且“進規”的,一次性給予本地工業企業10萬元獎勵。
2. 招商引資中介人新引進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工業項目,固定資產(含土地)實際投資達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3. 鼓勵各類商會、專業招商中介等機構與我市合作,與市人民政府簽訂招商合作協議的,在招商工作經費上給予一定支持。
二、加快工業經濟發展
(九)標準廠房配套
1. 對入駐政府所屬標準廠房的工業企業,標準廠房租金按8-15元/平方米/月(樓層均價,分園區明確不同價格)、配套用房租金按4-7元/平方米/月、物業費按1元/平方米/月標準繳納,園區內基礎設施(道路、給排水、綠化、路燈、垃圾處理等)統一納入市政管理。
2. 對新入園且于投產當年或次年“進規”的工業企業(標準廠房年主營業務收入須達到4000元/平方米),廠房租金享受“三免兩減半”政策,即前3年全免,第4、第5年減半收取。
3. 經認定的優質工業項目,政府可為其代建廠房及基礎設施,企業自投產第1個年度起,5年內向政府分期支付建設資金。
(十)融資支持
1. 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作用,年擔保費率控制在貸款金額的1.5%以內,不另行收取保證金;引導民營融資擔保機構將提供融資性擔保的費率控制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0%以內。
2. 鼓勵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對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四板掛牌,以及通過發行債券融資和其他合法形式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工業企業,按《恩施市鼓勵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實施方案》(恩市政辦發〔2016〕45號)規定的政策予以獎勵。
(十一)擴規獎勵
1. 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工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5萬元、10萬元、30萬元。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增幅達15%(含)以上且對財政貢獻呈正增長的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增幅達10%(含)以上且對財政貢獻呈正增長的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億元、增幅達10%(含)以上且對財政貢獻呈正增長的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以上獎勵不重復享受。
2. 對當年“進規”“入統”的工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2萬元;對連續三年及以上(2019年為起始年度)年主營業務收入和財政貢獻均保持正增長的“規上”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3. 培育工業細分領域“隱形冠軍”企業,對國家級、省級示范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省級“隱形冠軍”科技小巨人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省級“隱形冠軍”培育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二)技改獎勵
對本地工業企業(能源、礦產類企業除外)實施技術改造或因環保等原因異地遷建的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達2000萬元(含)以上或設備投資一次性達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投產后,按固定資產實際投入的5%給予獎勵,或按新購入設備價值的1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200萬元,已享受州級及以上獎勵的不重復享受。
(十三)企業轉型獎勵
對因環保、去產能等因素關停,現已成功實現轉型且“進規”的企業,除享受技改及“進規”獎勵外,另行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四)創新獎勵
1.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80萬元、40萬元;對企業新創建的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兩化”(信息化、產業化)融合示范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
2. 對獲得長江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分別配套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獲得清江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分別配套獎勵10萬元、3萬元。
3. 對銷售收入低于3000萬元(含)且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銷售收入3000萬元至1億元(含)且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4%、銷售收入高于1億元且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的企業,按照研發投入總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十五)穩崗就業獎勵
對年穩崗就業50人次(含)至100人次的“規上”工業企業,按人均500元的標準給予穩崗補助;對年穩崗就業100人次(含)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按人均800元的標準給予穩崗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就業人數以企業職工年均參保人數為準。
(十六)支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
對新(擴)建的軍民融合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其固定資產實際投資的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500萬元;于投產當年或次年“進規”的,另行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七)支持鄉鎮發展工業經濟
1. 每新增1家“進規”“入統”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所在地鄉(鎮、辦、處)5萬元、2萬元;每新增1家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所在鄉(鎮、辦、處)5萬元、10萬元、30萬元;每新增1家稅收超過500萬元、1000萬元的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所在鄉(鎮、辦、處)20萬元、50萬元。由市級和鄉(鎮、辦、處)聯合培育的企業減半獎勵。
2. 支持鄉(鎮、辦、處)發展特色產業園,將園區(市級產業園區除外)內企業繳納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補助給園區所在鄉(鎮、辦、處),用于發展工業經濟。
(十八)優化營商環境
1. 1個工作日辦結企業開辦相關手續;1個工作日辦結實體經濟企業不動產登記手續;工業項目全部實現“先建后驗”,審批時間不超過25個工作日,入駐恩施經濟開發區(包括產業園區,下同)的新建工業項目,實行區域性統一評價,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
2. 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五多合一”(多規、多評、多審、多驗、多測),恩施經濟開發區內政府投資項目從申報立項到竣工驗收審批時間不超過80個工作日,一般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時間不超過60個工作日,帶方案出讓用地的社會投資項目及小型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時間不超過40個工作日。
3. 完善工業企業用工服務保障機制,提供職稱評定、子女入學、人才公寓、衛生醫療、勞動維權等全方位服務。
三、支持商貿企業發展
(十九)支持商貿企業進限
對新納入限額以上的商貿企業(含大型專業市場,下同),一次性獎勵3萬元。
(二十)支持“限上”商貿企業發展
1. 年納稅額達20萬元(含)以上的“限上”批發企業,當年銷售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批發企業當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對超過上一年銷售額的部分按照每500萬元獎勵0.1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2. 年納稅額達20萬元(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企業,當年零售額達2000萬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零售企業當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對超過上一年零售額的部分按照每500萬元獎勵0.2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3. 年納稅額達20萬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飲企業,當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住宿、餐飲企業當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對超過上一年營業額的部分按照每200萬元獎勵0.2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4. 單個企業每年享受以上獎勵不超過10萬元。
(二十一)支持自營出口企業擴大出口
1. 對實現出口零突破的新開口生產企業實行獎勵。年出口額在5萬美元(含)以上10萬美元以下的,獎勵人民幣0.5萬元;10萬美元(含)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20萬美元(含)以上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
2. 自營出口企業當年每實現出口額1美元(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給予人民幣0.1元補貼,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二十二)支持商貿企業拓展市場
1. 鼓勵企業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展會,每參加一次境外、境內州外展會,分別一次性補貼2萬元、0.2萬元。
2. 對出口基地取得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部門備案、注冊和登記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3. 對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按其實際支付保費的2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4. 對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且當年本地產品出口額達200萬美元(含)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四、附則
(一)享受第二至七條政策措施須滿足以下條件:與市人民政府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單位簽訂項目投資協議;項目投資方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年主營業務收入須達到4000元/平方米,兩年內達產并“進規”。
(二)重大產業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大力度的優惠政策。
(三)招商引資中介人是指直接推薦、聯系并服務本市以外的投資者(含本市戶籍人員回鄉創業投資)來本市投資,經投資方書面確認與市招商部門建立聯系并最終促成投資的關鍵個人(自然人或法人)或單位;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以及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不享受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政策。
(四)新引進的招商引資工業企業,承諾在政策支持和獎勵期限內不遷離注冊地的,方可享受本政策措施;若享受本政策措施的企業違反相關承諾的,將依法追回已兌現的獎補資金。
(五)因偷稅、逃稅、侵權、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查處,或發生重大安全和環保責任事故的企業,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
(六)固定資產投資額度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認定;納稅額、產值、出口額、“進規”“入統”“進限”等指標和條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七)各級各單位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可針對本政策措施制定操作細則。
(八)本文件規定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與市級已出臺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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