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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S標準] 信息技術服務 系統集成實施要求

   日期:2025-05-01 02:22:23     來源:ITSS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55    評論:0
核心提示:信息技術服務 系統集成實施要求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Integration General Specification

信息技術服務 系統集成實施要求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Integration General Specification

(征求意見稿)

引言

介于目前現有系統集成資質的評定條件主要是根據企業所做項目的規模而評定,是針對系統集成集成供方的評定辦法,對系統集成企業的系統集成提供服務能力,管理能力、技術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并無對應的評定要求,同時缺少針對需方的能力要求。本規范從能力的角度規范系統集成服務提供商的服務能力和規范需方對系統集成的項目保障能力,從而為利益相關者提供評估的依據,為組織管理者提供信息和指導。

《信息技術服務 系統集成實施通用規范》的系統集成實施服務的過程,凝聚了需方、供方、第三方及相關方的價值付出;系統集成應遵行科學的評估與管理方法。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1 范圍

本要求為信息技術系統集成組織提供了一個能力模型,針對集成服務的過程、人員、資源、技術方面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給出了通用的要求。

本要求適用于:

a)系統集成實施供方、需方、第三方對系統集成實施服務能力的評價;

b)計劃提供系統集成實施服務的各類組織建立集成實施服務能力的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3.1

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 system integration implementation service

通過結構化的綜合布纜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和軟件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設備、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的、統一和協調的系統之中的服務。

3.2

系統集成實施項目生命周期 system integration implementation lifecycle

不同于項目管理過程,它是將項目的開始和結束連接起來的時間階段,包括系統集成實施項目從始至終的整個過程。

3.3

階段 stage

指項目發展進程中劃分的段落,涵蓋為實現項目目標的各個活動。

3.4

過程 process

指項目發展所經過的一系列結構化活動行為,也是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單個系統。

3.5

人員 staff

指實現系統集成實施過程所需掌握各種技術、技能和知識的角色。

3.6

資源 resource

指為了實現系統集成實施服務的正常交付所使用的工具和知識庫,工具的形式可以為軟件、平臺、設備等。

3.7

技術 technique

指實現集成實施過程所需的知識、技巧和組織方式。

3.8

系統 system

為實現預定功能以滿足用戶需求而構成的相互關聯的硬件、軟件、設施和人員的集合,提供滿足明確要求或目標的能力。

3.9

需方 purchaser

購買系統集成服務的組織。

3.10

供方 supplier

提供系統集成服務的組織。

3.11

用戶 user

使用系統、軟件產品執行特定功能的人或組織。

3.12

驗證 verification

通過檢查和提供客觀證據證實規定的需求已經滿足。?

3.13

確證(認)validation

通過檢查和提供客觀證據證實某一規定預期用途的特殊需求已經滿足。?

3.14

質量 quality

實體特性的總和,表示實體滿足明確或隱含要求的能力。

3.15

貿易術語

用來表示設備、軟件等產品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

3.16

物流環節 logistics

將物品按照需方要求從供應地向指定的接收地準確、及時、安全、保質保量的合理化服務模式和先進的服務流程。

3.17

評估階段 assessment stage

系統集成實施過程中,選擇、評估、確定合格供方的的階段。

3.18

交付階段 delivery stage

系統集成實施過程中,供方實現需方需求的階段。

3.19

支持階段 warranty stage

系統集成實施過程中,供方保障系統按雙方約定,正常運行的階段。

4 系統集成實施服務模型框架

供方需提供必要的人員、資源、技術保障,運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的方法,在系統集成實施服務過程的評估、交付與支持階段提供相適應的能力及措施,保證系統集成實施服務各個過程能夠順利實施,促使預期目標的實現。

5 系統集成實施服務范圍

參照<<信息技術服務 分類與代碼>>,本要求中集成實施服務的服務范圍包含以下服務:

a)基礎環境集成實施服務:保證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所需的機房電力、空調、消防、安防等基礎環境的建設提供的服務。

b)硬件集成實施服務:將硬件設備及其附帶軟件進行安裝、調試的服務。包括網絡集成實施服務、主機集成實施服務、存儲集成實施服務及其他硬件集成實施服務。

c)軟件集成實施服務:將各個分離的軟件、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的、統一和協調的平臺之中的服務。包括應用系統集成實施服務、數據(信息)集成實施服務、界面集成實施服務及其他軟件集成實施服務。

d)安全集成實施服務:滿足信息系統安全技術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的集成實施服務。

e)系統集成實施管理服務:整體承擔基礎環境、硬件、軟件、安全等的信息系統總集成實施工作而提供的服務。

f)其他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

6 過程

6.1 通用要求

6.1.1 通用要求

系統集成實施過程中組織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職責以及過程文件、監督審計等體系以保證系統集成實施各階段建設目標順利實現。

a)管理職責:應建立、實施過程管理體系并對其運行狀況管控、評估、持續改進。

b)過程文件:應建立過程文件支撐體系。

c)監督審計:應建立過程管理監督機制。

集成實施服務各階段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風險管理:建立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監控、規避等流程,保證可識別風險在受控范圍內。

b)成本管理:對人員、資源、不可預見等費用進行有效的預估和控制,保證集成實施各階段發生成本與預期成本相符合。

c)事件管理:建立事件管理機制,以便在支持階段對系統故障進行響應、記錄、恢復以及根本原因分析和最終解決。

d)配置與變更管理:控制配置項的更改,保證其可追溯;明確基準配置項的狀態;明確界定變更目標、優選變更方案、做好變更記錄、及時發布變更信息。

e)質量管理:確定質量方針、目標和職責,并通過質量體系中的策劃、控制、保證和改進來實現集成實施過程的所有活動。

f)進度管理:擬定合理且經濟的進度計劃,檢查進度執行情況,若出現偏差,分析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調整,保證各階段在滿足其時間約束條件的前提下實現相應過程目標。

g)范圍管理:明確項目需求,分析、規劃、定義項目范圍并應與需方達成共識。對各過程范圍進行實施、變更控制、核實,保證成本、資源、進度等過程受控。

h)其他管理:對目標、團隊、資源、溝通、沖突、現場與環境保護、外包、文檔等管理方面進行策劃及實施。

6.2 階段要求

6.2.1 評估階段

6.2.1.1 資格確認

6.2.1.1.1 要求

需方根據系統集成實施目標和對服務提供能力的要求,組織評估小組,制定參與總體方案規劃服務供方應具備的組織、資源、人員要素,甄選的標準及流程;

供方按標準及流程進行評估、準備、提交資料、參與評估進行應答;

需方依據標準及流程評估,確認滿足提供總體方案設計能力的供方,并對最終確定結果進行公示。

6.2.1.1.2 關鍵指標

至少應包括:

a)供方資質能力;

b)供方提供的投標資料、服務的符合性、完整性;

c)供方配置的技術資源與要求的符合性;

d)資格確認過程的合規度(包括合法性和正規性)。

6.2.1.2 總體方案規劃

6.2.1.2.1 要求

供需雙方依據系統集成實施目標及要求,對系統的軟件架構、硬件架構、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要求、界面要求、組織保障、工作流程、管理計劃、預算等進行規劃、設計并評審、發布,用于規范、指導集成實施、運行保障、組織保障、范圍保障等,降低系統集成實施風險,促進系統集成實施目標的成功實現。

6.2.1.2.2 關鍵指標(KPI)

至少應包括:

總體規劃方案的專業度、覆蓋度、完整度和可行度。

6.2.1.3 服務要求確定

6.2.1.3.1 要求

供需雙方評審與服務有關的要求,對評審過程中表述不一致的要求進行解決;

供需雙方就服務的內容、權利、義務、范圍、周期、交付物、終止條件等進行協商,形成一致的書面約定,最終作為服務履行的法律依據。

6.2.1.3.2 關鍵指標(KPI)

至少應包括:

a)合同或者訂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專業性;

b)服務要求確定過程的合規度(包括合法性和正規性);

c)服務能力約定與投標文檔約定內容的匹配度。

6.2.2 交付階段

6.2.2.1 需求調研和確認

6.2.2.1.1 要求

供方應制訂需求調研計劃,組織和實施需求調研過程,形成書面的系統需求說明書;

需方應確認需求調研計劃,按計劃參與和配合調研過程,對系統需求說明書進行確認;

供需雙方應確保對需求理解一致并在調研確認過程中對爭議的部分形成一致意見。

6.2.2.1.2 關鍵指標(KPI)

a)需求跟蹤矩陣和需求說明書的完整性;

b)需求跟蹤矩陣和需求說明書的可追溯性;

c)需求的技術可實現性。

6.2.2.2 采購

6.2.2.2.1 要求

供方應制訂采購計劃及跟蹤計劃,通過規范的采購流程,選擇、管理合格的設備供應商以實現合同規定的采購要求;

需方應根據合同規定的采購要求對設備進行驗收;

供需雙方根據合同規定的貿易術語(Incoterms)明確并履行物流環節中涉及的各方職責并對設備到貨情況進行確認,以提供滿足系統實現要求的組件。

6.2.2.2.2 關鍵指標(KPI)

a)按期交付率;

b)設備采購一次完成率;

c)設備出廠質量檢驗合格率;

d)設備到貨質量檢驗合格率;

e)采購流程的標準化度和合規度;

f)采購的產品、組件、軟件及交付期限等與實際要求的符合性。

6.2.2.3 系統設計與實現

6.2.2.3.1 要求

供方應依據系統需求說明書和合同要求制定、評審和確認系統設計方案,選擇合適的方法、工具定制產品,定期發布產品研發進度,最終發布產品,輸出系統測試方案及系統使用手冊。

需方應參與確認系統設計方案,可指定相關檢測機構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或產品進行檢測。

6.2.2.3.2 關鍵指標(KPI)

a)按期交付率;

b)系統功能偏離率;

c)產品缺陷率;

d)系統設計方案的完整性;

e)系統測試方案的準確性和貼合度;

f)系統使用手冊的完整性和實用性。

6.2.2.4 安裝與部署

6.2.2.4.1 要求

供方應明確系統部署合同要求,制訂安裝部署方案和計劃,確認安裝環境,組織和實施安裝、部署和驗證,最終形成書面的設備加電測試報告和系統部署測試報告。

需方應確認安裝部署方案和計劃,準備安裝環境,確認設備加電測試報告和系統部署測試報告。

6.2.2.4.2 關鍵指標(KPI)

a)設備上電測試通過率;

b)系統部署測試用例覆蓋率;

c)系統部署測試用例通過率。

6.2.2.5 業務配置

6.2.2.5.1 要求

供方應制訂業務配置方案和計劃,準備業務配置環境、工具和數據,組織和實施業務配置并驗證業務配置結果,記錄和修正驗證過程中發現的配置問題,最終形成書面的業務配置測試報告和業務配置說明書。

需方應提供準確的業務配置數據,確認業務配置方案和計劃,解決配置過程中發現的業務數據源問題,并最終對業務配置測試報告進行確認。

6.2.2.5.2 關鍵指標(KPI)

a)業務規則提供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b)業務配置說明書的完整性;

c)業務配置說明書的準確性;

d)業務配置測試用例覆蓋率;

e)業務配置測試用例通過率。

6.2.2.6 系統聯調及集成測試

6.2.2.6.1 要求

供方應制訂系統聯調和集成測試方案和計劃,準備系統聯調和集成測試環境、工具和數據,組織和實施系統聯調和集成測試,并記錄和修正聯調和集成測試過程中發現的系統缺陷,最終形成書面的系統集成測試報告。

需方應確認系統聯調和集成測試方案和計劃,配合供方并協調相關方完成系統聯調和集成測試過程,最終對系統測試報告進行確認。

6.2.2.6.2 關鍵指標(KPI)

a)集成測試流程成熟度;

b)集成測試用例覆蓋率;

c)集成測試用例通過率。

6.2.2.7 系統割接

6.2.2.7.1 要求

供方應制訂割接方案和計劃,準備割接環境、工具和數據,組織和實施割接和演練,驗證割接結果并形成書面的割接報告。

需方應提供準確的用戶數據,確認割接方案和計劃,參與割接和演練過程,并最終對書面割接報告進行確認。

6.2.2.7.2 關鍵指標(KPI)

a)數據遷移效率;

b)系統割接方案的可行性

c)系統割接計劃的實施偏差率

d)割接測試用例通過率;

e)系統割接預演成功率

6.2.2.8 系統試運行

6.2.2.8.1 要求

供方應明確試運行前置條件,制訂試運行方案和計劃,組織和實施試運行方案和計劃,監控試運行期間系統運行狀況,記錄并修正試運行期間發現的系統缺陷,最終形成書面的系統試運行報告。

需方應確認試運行前置條件是否具備,制訂試運行通過標準,并最終確認系統試運行報告是否滿足通過標準。

6.2.2.8.2 關鍵指標(KPI)

a)系統穩定運行率;

b)故障數量;

c)故障解決時長;

d)系統故障平均間隔時間。

6.2.2.9 系統驗收

6.2.2.9.1 要求

需方應根據合同驗收標準,制訂驗收方案,組織并實施驗收活動,形成書面的驗收報告,確認系統是否滿足合同要求。

供方應配合需方完成驗收活動,記錄并修正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系統缺陷。

6.2.2.9.2 關鍵指標(KPI)

a)用戶驗收測試用例覆蓋率;

b)用戶驗收測試用例通過率;

c)系統投產后運行穩定率。

6.2.2.10 系統培訓

6.2.2.10.1 要求

供方應分析培訓需求,制訂培訓方案和計劃,設計培訓內容,組織培訓實施和學員考評。

需方應組織學員參與培訓,并評估和確認培訓結果,確保學員掌握培訓內容。

6.2.2.10.2 關鍵指標(KPI)

a)培訓方案與計劃可行性

b)培訓內容符合率

c)培訓完成率;

d)學員的出勤率;

e)講師的好評率;

f)學員考試通過率;

g)學員滿意度。

6.2.3 支持階段

6.2.3.1 質量保障

6.2.3.1.1 要求

供方應根據合同質保要求,建立售后服務體系,進行質保服務,及時有效地處理質保期內由質量問題引起的故障,保障系統健康運行。

6.2.3.1.2 關鍵指標(KPI)

a)故障響應率

b)故障處理及時率;

c)服務記錄的完整性;

d)客戶滿意度。

7 人員

7.1 通用要求

7.1.1 人力資源管理

7.1.1.1 要求

供方應建立人力資源培訓體系、績效考核體系和人員儲備管理體系,以滿足系統集成實施服務業務開展、發展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并提供必要的途徑及手段,激勵員工技能的提高與價值的實現。

7.1.1.2 關鍵指標

衡量人力資源管理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a)發布實施的績效考核體系;

b)常態的人員培訓規劃,培訓計劃執行;

c)發布實施的員工激勵制度;

d)崗位備份制度。

7.1.2 人力資源配備

7.1.2.1 人員組織結構

7.1.2.1.1 要求

供方應具備清晰的人員組織結構及職責定義,以滿足集成實施的人員配備要求。

人員組織結構包括但不限于:

a)項目指導委員會

項目指導委員會由供需雙方的項目管理辦公室以及相關高層領導組成,為實現供需雙方企業戰略,促成項目成功而籌建。

b)項目管理團隊

項目管理團隊由供需雙方項目經理、技術經理、商務/ 銷售經理、質量經理、實施經理和研發經理組成,為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實現項目目標而籌建。

c)項目執行團隊

項目執行團隊由供需雙方的項目實施人員和維護人員組成,為履行項目執行職責,完成項目交付物而籌建。

7.1.2.1.2 關鍵指標

a)人員組織結構的完整度

7.1.2.2 崗位資歷要求

7.1.2.2.1 要求

供方應對崗位的技能和經驗要求明確定義,以滿足集成實施所需的技能和經驗要求。

7.1.2.2.2 關鍵崗位的技能要求

7.1.2.2.2.1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系統集成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

b)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

c)具備定義項目范圍并進行范圍變更管理的能力;

d)具備制訂項目實施計劃并進行計劃變更管理的能力;

e)具備項目成本估算、制訂預算和控制成本的能力;

f)具備制訂項目質量計劃并實施項目質量保證和控制的能力;

g)具備制訂人力資源計劃,并組建、建設和管理項目團隊的能力;

h)具備制訂溝通計劃并實施溝通計劃的能力;

i)具備制訂風險管理計劃并實施風險應對和管理的能力;

j)具備制訂采購計劃并實施和管理采購的能力;

7.1.2.2.2.2 技術經理

技術經理應具備但不限于以下能力:

a)具備系統集成所涉及的網絡,系統,軟件等方面的技術專長并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b)具備所承擔的系統集成項目的技術方案架構能力;

c)具備組織集成實施各類技術方案制訂、評審和實施的能力;

d)具備集成實施技術方案變更管理的能力;

e)具備在集成實施技術方案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管理能力;

f)具備需求變更管理過程中對需求技術方案的制訂、評審和落地的能力;

g)具備在集成實施過程中協助項目經理完成其管理職責的能力。

7.1.2.2.2.3 商務/銷售經理

商務經理/銷售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實施溝通計劃并維系良好客戶關系的能力;

b)具備評估、選擇合格的設備、服務提供商,制定采購計劃及跟蹤計劃,管理采購質量的能力。

7.1.2.2.2.4 質量經理

質量經理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制訂項目質量計劃并實施項目質量保證和控制的能力;

b)具備依據項目質量管理計劃進行質量審計的能力;

c)具備依據質量審計報告組織協調相關責任人進行質量提升的能力。

7.1.2.2.2.5 實施經理

實施經理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在實施過程中開展與各方的溝通、關系協調與維護,主動收集實施過程中的需求及意見,及時反饋、跟蹤解決問題;

b)具備編制實施方案、制定實施計劃,依據進度、質量目標,安排與管理實施人員,及時、有效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疑難問題的能力。

7.1.2.2.2.6 系統分析師

系統分析師應具備以下能力:

a)掌握系統工程的基礎知識;

b)掌握開發信息系統所需的綜合技術知識(硬件、軟件、網絡、數據庫等);

c)熟悉企業或政府信息化建設,并掌握組織信息化戰略規劃的知識;

d)熟練掌握信息系統開發過程和方法;

e)熟悉信息系統開發標準;

f)掌握信息安全的相關知識與技術;

g)熟悉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的知識與方法;

h)掌握應用數學、經濟與管理的相關基礎知識,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

7.1.2.2.2.7 系統架構師

系統架構師應具備以下能力:

a)業務流程建模能力;

b)信息數據結構能力;

c)技術架構選擇和實現能力;

d)應用系統架構的解決和實現能力;

e)基礎IT知識及基礎設施、資源調配能力;

f)信息安全技術支持與管理保障能力;

g)IT審計、治理與基本需求分析、獲取能力;

h)面向軟件系統可靠性與系統生命周期的質量保障服務能力。

7.1.2.2.2.8 研發經理

研發經理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相關產品軟件開發規劃設計與開發經驗;

b)具備熟悉項目管理流程、系統分析設計、軟件測試、代碼管理規范能力;

c)具備項目管理、研發團隊管理經驗;

d)具備制訂、跟蹤研發計劃及其變更控制的能力;

e)具備研發問題管理與解決的能力;

f)具備組織、協調和評審系統詳細設計及其變更控制的能力。

7.1.2.2.2.9 研發工程師

研發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有系統開發經驗;

b)熟練掌握開發工具的使用;

c)熟知數據庫運作機制,編制高效、安全的程序調用數據庫;

d)熟悉操作系統內存管理機制、進程/線程調度、信號、內核對象、系統調用、協議棧實現等;

e)需求理解能力;

f)具有問題分析能力;

g)模塊化思維能力。

7.1.2.2.2.10 測試工程師

測試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有軟件測試相關工作經驗;

b)掌握各類專業測試工具的使用;

c)熟悉編程語言;

d)熟悉數據庫;

e)具有較強的文檔編寫能力和問題分析能力;

f)協助質量經理,依據測試用例,進行功能測試,性能測試以及系統測試,分析測試數據,對測試數據進行有效驗證和控制,跟蹤定位測試中出現的缺陷或問題,并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7.1.2.2.2.11 集成實施工程師(硬件應用、軟件開發)

集成實施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系統集成經驗;

b)具備數據庫理論基礎;

c)熟悉操作常見的網絡設備,包括三層交換機、防火墻、路由器;

d)熟悉常見的操作系統并具備腳本編寫經驗;

e)了解項目管理基本原理;了解IT 服務管理;

f)具備協助技術經理和實施經理完成集成實施各類技術方案及實施方案細化的能力;

g)具備按照集成實施各類技術方案和實施方案進行實施的能力。

7.1.2.2.2.12 培訓工程師

培訓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項目的培訓工作的能力,熟悉系統使用及產品性能、架構和維護,負責對需方指定或雇傭的管理及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能熟練掌握并操作自建產品。

7.1.2.2.2.13 交付物管理員

交付物管理員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對項目最終應交付的文檔、材料、系統、源代碼等的審核、規范化、標準化的能力;

b)具備部署、使用和管理交付物管理工具的能力;

c)具備交付物歸檔和變更管理的能力。

7.1.2.2.2.14 倉儲(材料)管理員

倉儲(材料)管理員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對項目的設備材料進行管理、根據工程內容集成實施進度和有關技術方案,安排定貨計劃,確保集成實施進度的能力。

7.1.2.2.2.15 安全管理員

安全管理員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現場的安全管理和消防保衛的能力。

7.1.2.2.2.16 服務工程師

服務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能力:

a)具備系統操作安裝和維護能力;

b)具備系統集成所涉及的網絡設備,安全設備的安裝和維護能力

7.1.2.2.3 關鍵指標

a)關鍵崗位的人員數量;

b)崗位職責說明書。

7.2 階段要求

7.2.1 評估階段

7.2.1.1 評估階段職責

集成評估階段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崗位:項目經理、技術經理、質量經理和商務/銷售經理。

7.2.1.2 本階段項目經理職責

項目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制訂項目章程;

b)制訂項目管理計劃;

c)制訂項目實施計劃;

d)制訂人力資源計劃;

e)制訂項目范圍說明書;

f)識別項目干系人;

g)制訂項目溝通計劃;

h)制訂項目風險管理計劃;

i)項目管理和實施方案應答和澄清。

7.2.1.3 本階段技術經理職責

技術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制訂總體技術方案;

b)業務和功能需求應答和澄清。

7.2.1.4 本階段質量經理職責

a)制訂項目質量管理計劃;

b)完成項目質量管理需求應答和澄清。

7.2.1.5 本階段商務/ 銷售經理職責

商務/ 銷售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組織和協調整個投標過程;

b)商務條款澄清和確認;

c)制訂材料和報價清單;

d)商務報價談判;

e)合同條款談判和簽訂。

7.2.2 交付階段

7.2.2.1 交付階段職責

交付階段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崗位:項目經理、技術經理、商務/銷售經理、質量經理、研發經理、實施經理、系統分析師、系統架構師、研發工程師、集成實施工程師、測試工程師、培訓工程師、交付物管理員、倉儲管理員和安全管理員。

7.2.2.2 本階段項目經理職責

項目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執行項目管理計劃;

b)監控項目工作;

c)實施整體變更控制;

d)組織和協調項目驗收和關閉。

7.2.2.3 本階段技術經理職責

技術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實施技術方案變更控制;

b)管理和控制技術交付物按照技術方案定義的規范進行生產和交付;

c)執行技術問題管理;

d)協助項目經理完成其管理職責。

7.2.2.4 本階段商務/ 銷售經理職責

商務/ 銷售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維系良好的客戶關系;

b)配合項目經理完成項目范圍變更商務部分談判;

c)制訂采購計劃并實施采購計劃;

d)供應商管理;

e)組織和協調設備到貨驗收和確認。

7.2.2.5 本階段質量經理職責

質量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實施質量管理計劃變更控制;

b)協助項目經理完成其管理職責。

7.2.2.6 本階段研發經理職責

研發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實施研發計劃變更控制;

b)定期匯報研發進展;

c)實施研發成本控制;

d)協助項目經理完成其管理職責。

7.2.2.7 本階段實施經理職責

實施經理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制訂系統部署方案和計劃,實施部署方案和計劃變更控制;

b)制訂業務配置方案和計劃,實施配置方案和計劃變更控制;

c)制訂系統聯調和集成測試方案和計劃,實施聯調和集成測試方案和計劃變更控制;

d)制訂系統割接方案和計劃,實施系統割接方案和計劃變更控制;

e)實施項目執行計劃變更控制;

f)定期匯報項目執行進展;

g)對交付階段的項目執行問題進行管理;

h)協助項目經理完成其管理職責。

7.2.2.8 本階段系統分析師職責

系統分析師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組織和協調需求調研和確認;

b)編寫系統需求說明書。

7.2.2.9 本階段系統架構師職責

系統架構師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完成系統概要設計;

b)參與評審系統詳細設計;

c)實施系統概要設計變更控制。

7.2.2.10 本階段測試工程師職責

測試工程師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完成系統功能測試;

b)完成系統測試;

c)完成系統壓力和性能測試;

d)完成系統集成測試模擬過程。

7.2.2.11 本階段研發工程師職責

研發工程師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完成系統詳細設計;

b)組織系統詳細設計評審;

c)實施系統詳細設計變更控制;

d)完成系統研發和單元測試;

e)編寫系統使用手冊;

f)實施系統使用手冊變更管理;

g)解決交付階段中發現的系統功能問題。

7.2.2.12 本階段集成實施工程師職責

集成實施工程師在此階段履行以下職責但不限于:

a)完成系統安裝和安裝測試;

b)完成系統部署和部署測試;

c)完成業務配置和配置測試;

d)完成系統聯調和系統集成測試;

e)制訂系統割接方案;

f)設計、研發和測試系統割接工具;

g)實施系統割接方案。

7.2.2.13 本階段培訓工程師職責

培訓工程師在此階段履行以下職責但不限于:

a)制訂培訓方案和計劃;

b)定制培訓教材;

c)實施培訓方案和計劃以及變更控制。

7.2.2.14 本階段交付物管理員職責

交付管理員在此階段履行以下職責但不限于:

a)制訂項目交付物管理計劃;

b)執行項目交付物管理計劃;

c)配合其他崗位完成項目交付物變更管理控制。

7.2.2.15 本階段倉儲管理員職責

倉儲管理員在此階段履行以下職責但不限于:

a)制訂倉儲管理計劃;

b)實施倉儲管理計劃和變更控制;

c)出庫入庫管理。

7.2.2.16 本階段安全管理員職責

安全管理員在此階段履行以下職責但不限于:

a)制訂項目安全管理計劃;

b)實施項目完全管理計劃和變更控制。

7.2.3 支持階段

7.2.3.1 支持階段職責

支持階段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崗位:服務工程師。

7.2.3.2 本階段服務工程師職責

服務工程師在此階段履行以下崗位職責但不限于:

a)對支持階段發生的系統故障進行響應、記錄、恢復、根本原因分析和最終解決;

b)解答需方系統使用人員的操作和維護問詢。

7.2.4 關鍵指標

衡量階段要求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a)項目級人力資源需求與配置的符合性;

b)需方對人員評價的符合性。

8 資源

8.1 通用要求

供方應配備用于項目管理、設計實現、測試測量、工程實施、系統監控以及其他服務要求所需的資源,并有效建立、使用、管理知識庫。資源的形式可以為工具(軟件、平臺、設備等)和知識庫。

8.1.1 項目管理所需資源

8.1.1.1 要求

供方應使用有效的工具或平臺實施項目管理,包括:

a)計劃制定工具,進行工作任務分解、進度及資源安排、預算和成本分析;

b)監督管理工具,跟蹤任務完成情況和資源使用狀況。

8.1.1.2 關鍵指標

記錄項目管理數據與信息的完整性。

項目管理過程的可視性

8.1.2 設計和實現所需資源

8.1.2.1 要求

供方應使用有效的工具管理系統需求,并將需求轉化為設計方案,量身定做所需的產品,包括:

a)需求管理工具,實現對需求基線的管理,跟蹤需求的變更,維護需求的可追溯性;

b)方案設計工具,將需求轉換成系統集成的功能描述、性能指標等。

c)開發工具,根據所要實現的系統要求,選用相應的開發工具,將確認的設計方案轉化為成果。

d)配置管理工具,用于開發成果的標識、儲存與保護,按照預先確定的標準與規程對開發成果進行管理。

8.1.2.2 關鍵指標

a)使用合適的工具進行設計開發;

b)開發成果的可追溯性;

c)開發成果的安全性。

8.1.3 測試測量所需資源

8.1.3.1 要求

供方應使用有效的測試測量工具,對系統集成各個環節進行質量和性能的管理和控制,包括:

a)測試測量過程管理工具,用于管理測試流程,跟蹤測試缺陷;

b)測試用例生成工具,用于輔助生成測試用例,優化組合測試、管理測試用例;

c)測試測量執行工具,對開發成果進行靜態的缺陷分析,以及通過模擬系統運行和用戶操作,進行功能測試和性能測試,或用于設備、材料等檢驗。

8.1.3.2 關鍵指標

測試測量工具的有效性

8.1.4 工程實施所需資源

8.1.4.1 要求

供方應配備在系統集成實施服務過程中,用于安裝部署、配置、調試等過程所用的工具。

8.1.4.2 關鍵指標

應建立工具管理制度和使用臺賬

8.1.5 系統監控所需資源

8.1.5.1 要求

供方應使用有效的系統監控工具對系統集成服務過程進行數據采集和監控,依據產生的數據,分析可能導致系統集成服務過程產生問題和事故的因素。

8.1.5.2 關鍵指標

a)應保持相應的系統監控日志記錄;

b)系統監控預警機制的建立和設定。

8.1.6 知識庫

8.1.6.1 要求

供方應建立、保持、更新知識庫。將收集、共享、復用所積累的知識和信息納入知識庫,并有效管理和使用。

知識庫的組織規則以知識成果物的分類、分級及權限為基礎,同時制定知識成果物的采集發布流程以實現對知識庫的管理。

8.1.6.2 關鍵指標

a)具備知識庫管理制度;

b)知識庫使用、更新、維護記錄。

8.2 階段要求

8.2.1 評估階段

集成評估階段應至少配備項目管理、設計實現所需資源和知識庫,以開展溝通并保證供需雙方需求理解一致,形成技術框架、建設方案,總體設計規劃。

8.2.2 交付階段

交付階段應至少配備項目管理、設計實現、測試測量、工程實施及系統監控所需資源和知識庫,以保障系統交付階段各過程的順利開展,達到總體建設目標。

8.2.3 支持階段

支持階段應至少配備項目管理、系統監控所需資源和知識庫,以滿足與需方約定的運行維護支持服務需求。

9 技術

9.1 通用要求

組織應規劃建立技術體系,實施技術累積、創新,在系統集成實施過程中,采取正確的分析方法、選擇合適的技術路線、實現手段、技術管理控制規程,為技術要求的實現提供保障。

9.1.1 技術體系

9.1.1.1 要求

規劃、建立技術體系,進行有效配置,確保技術體系建設滿足現狀及未來業務發展的需要。

9.1.1.2 關鍵指標

衡量技術體系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應建立企業整體技術發展規劃,并形成制度化的技術管理規范

9.1.2 技術累積

9.1.2.1 要求

歸納提煉在集成實施服務過程中積累的技術經驗,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并做好技術復用。

9.1.2.2 關鍵指標

衡量技術累積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a)承擔國家、省市級科研項目

9.1.3 技術創新

9.1.3.1 要求

及時跟蹤和掌握與集成業務有關的前沿技術,并在此基礎上開展有關技術的預研;投入相應資源進行系統設計的技術創新,也可引進新產品、新技術。

9.1.3.2 關鍵指標

衡量技術創新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a)創新獎勵制度建立及執行;

b)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9.2 階段要求

9.2.1 評估階段

9.2.1.1 要求

供方需具備能正確分析和描述需方需求的能力,掌握對項目提供設計規劃的能力、技術和手段,配置技術資源,采用必要的技術管理控制手段和方法,對系統進行調研、規劃、設計,為需方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

9.2.1.2 關鍵指標

評估階段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a)技術方案與需方需求的一致性

9.2.2 交付階段

供方應確保系統集成服務實施與技術方案設計相一致,并滿足需方需求。

供方應具備交付階段各過程所需的技術資源和能力。

9.2.2.1 軟件研發的相關技術

9.2.2.1.1 要求

供方在軟件研發的各階段,應采用適宜的技術和方法,確保研發過程的實施。

9.2.2.1.2 關鍵指標

研發技術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a)研發技術的功能性能指標;

b)設計的完整性、一致性、可控性。

9.2.2.2 實施的相關技術

9.2.2.2.1 要求

供方在安裝、部署、業務配置、系統聯調和調試等階段,應采用適合的技術和方法,實現交付的預期。供方應具備:原廠商或自研產品安裝、部署的技術和方法;產品集成、業務配置滿足系統集成實施目標的技術和方法;系統調試的技術和方法。

9.2.2.2.2 關鍵指標

實施技術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a)產品安裝、部署的正確性;

b)系統配置的有效性;

c)系統調試完整性和通過率。

9.2.2.3 測試的相關技術

9.2.2.3.1 要求

供方在系統產品測試驗證階段,應采用適應的測試技術對集成服務提供的結果進行驗證。供方應具備:發現缺陷所需的測試要求,測試環境和測試用例;解決缺陷所需的技術和方法。

9.2.2.3.2 關鍵指標

測試技術的關鍵指標至少應包括:

a)測試環境與需方運行維護環境的匹配度;

b)測試的完整性。

9.2.3 支持階段

9.2.3.1 要求

在支持階段,供方應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能力人員、知識庫、管理系統等技術資源,實現對各類事件全面采集、及時處理與合理分析,并予以完整記錄。

供方應采用適宜的技術和方法,及時發現、正確診斷、有效解決系統已存在或潛在的缺陷、故障和事故,并予以記錄,保證系統按預期的使用。

供方應具備:系統信息采集和監控的手段和方法;診斷和分析已發生的或潛在的缺陷、故障、事故的方法;潛在的缺陷、故障、事故發生時,具有解決和應對的能力和方法。

9.2.3.1.1 關鍵指標

支持階段的關鍵指標至少包含以下:

a)信息采集的有效性;

b)故障診斷和處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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