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過程外包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值得指出的是,從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來看,由組織選擇、安排外部供方實施特殊過程,不能免除組織滿足顧客要求和法律法規要求所承擔的責任,必須做到“三個負責”:一是要對外包的特殊過程監控負責;二是要對特殊過程輸出的產品質量負責;三是要對最終交付的產品質量負責。
從目前審核的現實情況看,特殊過程在外包中的質量控制方面出現的不符合項情況還比較多,主要應防止和糾正“四個誤區”的問題。
誤區之一:外包特殊過程因責任不清
未作識別
正確清楚地識別特殊過程,是對特殊過程進行監控和確認的首要前提,也是關系到特殊過程能否得到應有的安排和控制的關鍵環節。審核中常發現,有些單位的外包產品只按生產加工過程外包表述了之,而其中產品實現的工藝過程中有的有壓鑄、熱處理,有的有表面處理、涂漆,有的有焊接、粘接,有的還有化學合成等工序,但沒有將其生產加工中的這些特殊工序識別出來,直接造成外包中特殊過程不能按照法規和標準要求進行控制,甚至缺失確認的重要管控環節。
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對特殊過程的內涵規定及控制要求學習理解不到位;二是錯誤地認為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中雖然有特殊工序,但由于外包了,其質量控制的責任也就不由本組織承擔了,因而也就不屬于本組織控制范圍了。這一誤區往往會給特殊過程的質量控制帶來較大的風險,特別是當承擔特殊過程的外包方未按要求做特殊過程確認的情況下,組織對其進貨檢驗又不能100%用不經濟的破壞性方法驗證該特殊過程形成的質量特性能力時,其問題危害和風險不可輕視。
誤區之二:外包特殊過程不能提供
評審和批準的證據
GJB 9001C標準8.1條款要求“組織應對外包過程進行評審,批準后實施,并監督外包過程的執行。對顧客關注的外包過程,應由組織和顧客共同批準。”
也就是說,對外包過程進行評審和批準是外包必須進行的規范性的管控活動,是確定其過程是否需要外包、是否可以外包的必經手續。所以對于外包特殊過程進行評審和審批,也是外包過程確定和實施前的必要程序。對于裝備承制單位來說,外包特殊過程只有經過評審、批準的過程才能外包。特別是有些軍方用戶關注的重要產品特殊過程的外包,須征求顧客及軍代表的意見,自覺接受其監督。盡管標準規定得很明確,但在審核中常會發現有些單位對識別出的特殊過程外包了,但由于對軍標條款要求理解不夠、執行不力,不能提供出評審和批準的證據,結果被開具不符合項。對此必須強調,作為受審核的裝備承制單位在執行軍標加嚴特殊要求時應認真堅決,不能打折扣。對外包特殊過程進行評審和批準,也是加強質量管控的一道重要關口,主要是解決組織的資源配置不足、實施該過程能力受限、行業法規限制以及規避相關風險等問題,對此,應予高度重視,切實落到實處。
誤區之三:對特殊過程外包方沒有
進行充分的風險識別與評估
特殊過程的性質決定了特殊過程外包必須給予嚴格的風險控制。由于特殊過程的輸出結果是否滿足要求,不能由后續的監視或測量加以充分驗證,且其加工缺陷會在產品使用或交付后才能暴露出來,或只能采取較復雜的不經濟的破壞性檢驗和試驗手段確認其是否滿足能力要求。所以,外包的特殊過程產品的進貨驗證往往進行外觀、合格證及確認控制記錄等內容的驗證,不可能再對所有進貨產品去做破壞性檢驗或試驗。
實踐證明,對特殊過程的外包方進行更加嚴格的風險評估與控制,是確保外包特殊過程產品質量滿足要求、防范控制風險的重要關口。
從目前情況看,裝備承制單位一般都建立了合格供方名錄,能夠把外包方納入合格供方名錄進行管理。但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在選擇、評價特殊過程外包方時,沒有對其進行充分的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的現象時有發生,主要是在對外包供方的評價記錄中沒有風險識別的內容,有的雖已識別出風險,但沒有明確是哪些方面的具體風險,也沒有提出控制風險的措施,甚至也沒有做出風險是否可控或可接受的結論。這方面問題被開具不符合項的情況較多。
按照GJB 9001C標準8.4.1條款要求,外包過程應依據制定的《合格供方(外包方)組織評定準則》,對外包方進行資質、技術能力、生產能力、質量保證能力、持續供貨能力、售后服務能力以及質量管理體系等情況進行認真調查、考查,全方位進行風險評估,并提出應對和解決的措施,進而規避風險,化解風險,使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同時,對外包方還應定期進行年度評價,或根據外包產品的進貨驗證質量情況不定期地進行重新評價,從而實施有效的動態管理。作為裝備承制單位必須始終強化風險意識,外包特殊過程風險程度比較大,必須進行更為嚴格的管控。
誤區之四:特殊過程外包不能提供
確認的證據
按照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特殊過程外包,其控制應滿足“8.1+8.4+8.5.1”等條款的要求,并須提供特殊過程確認的證據。但審核中發現有的單位把焊接、表面處理、噴漆等特殊過程外包了,卻提供不出這方面確認的證據資料。比如,所使用的特殊過程確認準則、過程確認報告或確認過程滿足所策劃的質量能力要求的記錄證據等。原因至少有3個方面:一是在簽訂外包合同時,沒有明確對外包方特殊過程確認的控制要求及所需的文件、記錄要求;二是有的認為特殊過程外包出去了,沒有實施跟蹤監控,只認為外包產品進貨檢驗合格的就行了;三是有的外包方因合同無要求或保密等理由,也未提供相關特殊過程工藝文件、實時記錄等相關確認證據。
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做到合同規定要有明確的過程確認要求;其次,組織的監督、驗證(見證)等控制措施要跟上,并要求外包方配合做好特殊過程確認的證據收集完善工作。
外包與采購并非完全相同,采購更關注的是結果,即采購產品的符合性;而外包不但要關注結果,還要關注過程,尤其是特殊工序的所有實施過程環節,具體來講必須關注外包特殊過程產品的實現全過程是否符合策劃的安排,是否達到所策劃的質量特性能力,比如特殊過程確認實施中的人、機、料、法、環、測等環節的策劃安排和樣件檢測滿足質量特性能力的證據。
所以,凡是有確認控制要求的特殊過程,不得簡單以采購過程進行管理,組織不僅要充分識別這些過程,更要關注對特殊過程的從嚴控制情況。否則,對外包特殊過程不能提供確認證據的應視為不符合。因此要切實加大外包特殊過程從嚴控制的力度,以確保外包產品的質量水平。
結語
加強生產和服務提供中外包特殊過程的控制,既是質量管理體系上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一個容易忽視的薄弱部位。特別是因特殊過程控制不到位導致的質量事故問題的教訓令人深省。只有堅持問題導向,重視解決這方面存在的誤區,才能在裝備質量建設上不斷持續改進,全面提升武器裝備全系統、全特性、全方位、全壽命的質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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