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過程中,經常會收到審查員關于“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以下簡稱“不支持”)的審查意見。尤其是在說明書中僅給出了一個具體實施例的情況下,如果意見陳述不能做出有說服力的解釋,就只能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限制到具體實施例,從而導致最終授權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過小。
關于“不支持”的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了,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在審查指南中也進一步對上述限定給出了解釋說明,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一般來說,不支持的審查意見主要涉及上位概括和功能性限定的審查。對于涉及上位概括的審查意見而言,在答復過程中根據專利法和審查指南的規定,克服審查員指出的不支持缺陷,同時又兼顧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非常重要的。下面,針對實務中常見的上位概括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審查意見,對答復思路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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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概括后的方案包含了不能解決發明技術問題的方案
案 情 概 述
本申請保護一種網絡系統的安全防護方法,權利要求1的方案記載了:
一種網絡系統的安全防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底層網絡節點信息;
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
審查意見認為,權利要求1記載的是“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說明書記載了生成目標視圖的多種具體實現方式,然而權利要求1的上位概括涵蓋了采用預設微服務以外的方式來生成目標視圖,導致權利要求的上述上位概括的方案,涵蓋了不能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答 復 誤 區
實務中對于此類審查意見,底層網絡通常會直接將說明書的多種下位方式以并列方案的形式加入到獨立權利要求,以克服上述不支持的缺陷。然而,上述修改方式導致授權之后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小。
應 對 分 析
首先,對說明書給出的多個具體實施例進行分析。在本案中,說明書中對于上位概括的內容“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的具體記載如下:
步驟102: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可以包括如下的至少一種實現方式:
采用預設的底層網絡拓撲服務,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底層網絡拓撲視圖;和/或采用預設的路由拓撲視圖服務,根據所述關鍵路由節點參數生成所述路由拓撲視圖;和/或采用預設的局域網管理視圖服務,根據所述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所述局域網拓撲視圖;和/或采用預設的網絡地址管理視圖服務,根據所述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所述網絡地址管理視圖。而權利要求中上位概括后限定的是: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
從上述記載可知,本案的多種實現方式是有共性的,即都是通過采用預設的安全微服務,從而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權利要求1上位概括的是“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該上位概括包括了采用預設安全服務以外的方式來生成目標視圖的方案,而如果采用說明書記載的采用預設微服務以外的方式來生成目標視圖,則無法基于目標視圖對待管理網絡系統進行安全防護,因而無法解決本申請的技術問題。因此本案中,上述權利要求的上位概括“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并沒有對說明書記載的多種具體方式進行合理的上位概括,存在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情況。
答 復 策 略
在說明書記載了多種不同的實施方式的情況下,可以對說明書記載的多種不同的實施方式進行合理的上位概括,基于合理的上位概括方式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就能夠克服審查意見中所指出的缺陷。回歸到本案,可以將權利要求的上位概括“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生成目標視圖”修改為“根據底層網絡節點信息,采用預設的安全微服務,生成至少一個目標視圖”,而避免直接將全部的實施例加入到獨權中,這種的修改和答復既克服了上述缺陷,又使得保護范圍合理。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合理的上位概括方式在說明書并未有明確的文字記載,但是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能夠基于說明書的多個實施方式毫無疑義地得到,是對于多種實施方式的合理概括,因此其基于說明書多個實施方式進行的合理上位概括的方案并不存在超范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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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例僅給出了一種計算或實現方式
案 情 概 述
本申請保護一種增加數據采集項的方法,權利要求1的方案記載了:
一種增加數據采集項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獲取網絡文件;
在網絡文件中增加用于調整所需數據采集項的項目參數;
根據網絡文件中增加的項目參數生成相應的數據采集項,并通過數據庫命令對數據采集項生成相應的數據參數和數據庫表。
審查意見認為,權利要求1記載的是“根據網絡文件中增加的項目參數生成相應的數據采集項,并通過數據庫命令對數據采集項生成相應的數據參數和數據庫表”,而說明書僅記載了一種特定的實現方式,權利要求上位概括后的方案包括了任意能夠實現的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預見除說明書所記載的方式之外的其他任意方式也能夠解決其技術問題,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答 復 誤 區
對于此類審查意見,在看到說明書僅給出了一種實施方式,而又無法找到其他證據支撐該上位概括還可以包括哪些其他實施方式,無法用多種實施方式來支撐權利要求中上位概括的合理性,因此通常在答復時也是直接將說明書的具體下位方式加入到獨立權利要求中以獲得授權。
應 對 分 析
同樣,先對說明書記載的內容進行分析。對于這一類審查意見,可以從說明書的背景技術入手,去判斷該方案是否屬于開拓性發明。回歸到本案中,本案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現有技術每次增加數據采集項時操作比較繁瑣,且現場施工人員需要對數據庫掌握基本的操作后才能操作,對實施人員的操作負責度要求較高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案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增加數據采集項的方法,其不需要對數據庫中數據庫表增加數據通道,利用配置網絡文件,在網絡文件中增加項目參數,根據項目參數生成數據采集項的方式增加數據采集項。因此,本申請增加數據采集項的方法,其對現有技術的貢獻不是在原來的技術路線上進行的性能上的改進,而是開拓性地給出了完全不同的技術路線,從而不需要對數據庫中數據庫表增加數據通道就可以實現快速而準確地增加數據采集項的目的。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判斷本案屬于開拓性發明。
答 復 策 略
如果判斷方案屬于開拓性發明,則可以嘗試從A26.4立法本意的角度出發進行答復。
專利法中對于A26.4的立法本意在于: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該與說明書公開的范圍相適應,該范圍既沒有寬到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也未窄到有損于申請人因公開其發明而應當獲得的權益。
也就是說,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該與說明書中披露的技術方案對現有技術的貢獻相匹配。對于權利要求中上位概括后的保護范圍,只要能與該方案與現有技術的貢獻相匹配,那么則認為該上位概括是合理的。
回歸到本案,則可以在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從A26.4立法本意的角度進行意見陳述,從而避免在說明書僅有一個實施方式直接合并具體實施例而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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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當收到上位概括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審查意見時,應首先基于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對此類審查意見進行分析判斷,在分析判斷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修改和答復。
若說明書記載了多個實施方式,則需要判斷是否存在審查意見中所述的上位概括過寬的缺陷,并在判斷存在上述缺陷時,基于說明書記載的多個實施方式給出合理的概括方式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若說明書僅記載了一個實施方式,則需要判斷其方案是否屬于開拓性發明,只要權利要求上位概括后的方案,能夠與其對現有技術作出的貢獻相當,則可以從A26.4立法本意的角度進行答復。
如此,既能夠克服審查員指出的不支持缺陷,也能夠得到合理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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